用户名: 密码: 会员注册 会员中心
各地法援站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帮助=>
<=农民工来电咨询请拨:010-63813362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规数据 > 工伤 > 全国性规定 > 高院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发布者:doulongsong
来  源:未知
时  间:2011-10-16

 

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留下大名:
本栏目热门文章
图片推荐
公益法律服务网站 致诚公益版权所有  © 2001-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或意见建议:nmgflyz@126.com  京ICP备0508052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