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遇强权,律师调解化纠纷
——马爱民、朱建基劳动争议案件
[摘要] 马爱民,朱建基分别于1998年11月入职丰台区军休办从事餐饮工作,在单位工作期间,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700元左右。2011年4月1日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援助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是深入了解案情,得知对方系部队企业,如果走法律程序可能存在执行难得问题,因此援助律师决定采取以调解为主,法律程序为辅的办案思路。经援助律师先后到丰台区编办,丰台区工商局调查取证,三次到单位去调解,对方同意支付马爱民15714元,朱建基14083元养老保险补偿。
案情简述:
马爱民,于1998年11月入职丰台区军休办从事餐饮,2011年4月1日单位食堂要承包,人员要转过去,我们不愿意转过去。期间没有劳动合同,保险从2010年1月后缴纳养老、工伤、医疗;我们是农业户口。月工资1700元,发现金,证据包括:健康证(入职1998年11月)、暂住证表明住址、进门卡,信封。
朱建基:于2002年3月入职丰台区军休办从事餐饮,2011年4月1日单位食堂要承包,人员要转过去,我们不愿意转过去。期间没有劳动合同,保险从2010年1月后缴纳养老、工伤、医疗;我们是农业户口。月工资1700元,发现金,由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操作员合格证,可以证明2004年1月起存在关系。注意身份证已经过期;
办案律师: 王蔚,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办案经过:
2011年4月5日,朱建基、马爱民来工作站,办理援助手续;
2011年4月6日,去丰台区编办查询单位设立信息,没有查到,还需进一步查实被申请人单位,确定被申请人。
2011年4月12日,到军需办了解单位信息,初步认定其单位12所,再去丰台社保查询社保缴费记录,明确单位名称为北京市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十二休养所;告知当事人先拿到拖欠的工资,在出具个人身份证号错号证明,再申请仲裁。
2011年4月19日,到单位调解,单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并缴纳保险,但是对之前未缴纳保险补偿问题还需请示领导,等情事结果;
2011年4月21日,朱建基单位来电话表示愿意按照规定补偿保险,并要求尽快上班,已经通知当事人尽快给单位回话。
2011年5月3日,当事人提出工资要求高,单位不能接受,原先答应的保险补偿也不再支付,后给殷所长电话,希望按照原来工资标准签订合同,补偿保险;殷所长答应请示后给答复,如果最终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只能仲裁;
2011年5月9日,联系对方当事人,对方请示领导不同意原来调解方案,告知当事人,近期准备申请仲裁。
2011年5月12日,再一次去单位协商,殷所长答应再请示领导。
2011年5月24日,殷所长电话,同意补偿保险,继续工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和食堂签订合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办案结果:马爱民、朱建基劳动争议案,经援助律师先后三次到丰台区编办、丰台区工商局、丰台区劳动局调查取证,并三次到单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方分别支付马爱民15714元,朱建基14083元养老保险补偿。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对援助律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