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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的特点

发布者:admin
来  源:未知
时  间:2011-09-23

 

农民工工伤的特点

(一)工伤者中青壮年男性占很大比例

表1 工伤者的年龄

年龄

16岁以下(不含16岁)

16—17岁

18—25岁

26—35岁

36—45岁

46岁以上

60岁以上

人数

7

3

41

65

62

28

5

比例

3.3%

1.4%

19.4%

30.8%

29.4%

13.3%

2.4%

在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从性别分布来看,男性为186人,所占比例为88.2%,女性为25人,所占比例为11.8%,男性占了绝大多数;从年龄上来看,工伤者的平均年龄为34.4岁,18岁至45岁之间分布的最多,占到总数的79.6%。《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统计,全国农民工年龄比较集中于16-30岁之间,占61%,平均年龄为28.6岁。[1]与此相比,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中26-45岁之间的最多,占60.2%,平均年龄也要大一些。

青壮年男性发生工伤的比例很高,这与其主要从事建筑行业有很大关系。而他们发生工伤事故,对其本人来讲,落下残疾,不要说在城市里继续打工,就是回家务农都很困难;对其家庭来讲,他们一般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大部分都上有老下有小,发生工伤后,整个家庭就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全家的生活都要受到严重影响。

(二)工伤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之整体而言更低,大量农民工只有初中、小学文化

表2 工伤者的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人数

3

69

113

26

所占比例

1.4%

32.7%

53.6%

12.3%

从统计数据上来看,发生工伤的农民工文化水平程度偏低,初中以下的占到了全部工伤职工的87.7%,初中文化水平的所占比例最高,占到总数的一半还多。这一情况一方面说明用人单位非常有必要对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和机械操作的培训,而实际上这一点并没有做到;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并不了解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些老板就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逼农民工私了,或者故意拖延不让其申请工伤认定。由此来看,对工伤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工伤主要发生在建筑领域和加工制造业

表3 工伤者的从业领域

行业

建筑业

加工制造业

服务业

其他行业

人数

109

41

47

 14

比例

51.7%

19.4%

22.3%

6.6%

从工作站援助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建筑行业的工伤事故最多,占到了所有工伤的一半还多;其次是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这与国务院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所作的统计分析是相同的。根据《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的统计,建筑业和制造业吸纳了50%的农民工。这两个行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准入门槛低,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青壮年农民工来说,是最容易找到的工作。但由于加工制造和建筑业本身就是危险性较高的行业,加之缺乏劳动保护条件及安全制度不健全,所以也是事故高发的行业,在工作站的援助的211起案件中,有71.1%的工伤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和建筑领域。此外,在服务业中发生的工伤也占到了22.3%。

(四)伤残程度较为严重

表4 工亡及伤残情况

工亡及伤残等级

工亡

1—4级

5—6级

7—10级

无等级

未确定

人数

9

27

13

118

4

39

所占比例

4.3%

12.8%

6.2%

55.9%

1.9%

18.5%

从统计数据来看,除39个案件中尚未确定伤残级别外,其余172个案件中,当事人的伤残程度最集中的是7—10级,共有118人,是所有工伤案件的一半以上,并占到已知伤残级别的172个案件的68.6%。4级以上的严重伤残案件(包括工亡)共有36件,占总数的17.1%,重大工伤事故发生的比例仍然是较高的。

由于农民工大多从事体力劳动,严重的工伤事故使其日后以劳动谋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如果他们又得不到相应的工伤赔偿,农民工本人以及整个家庭均会陷入困境。7—10级的伤残程度相对较轻,伤愈后农民工一般也都还能继续从事工作,但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事故发生后,能否获得及时的救治和赔偿仍然是他们面临的难题。

(五)安全生产条件差导致工伤案件大量发生

表5 工伤的类型

工伤原因

高空坠落

机器伤害

物体打击

暴力伤害

交通事故

职业病

环境因素

其他原因

人数

76

52

44

5

15

4

14

1

所占比例

36%

24.6%

20.9%

2.4%

7.1%

1.95%

6.6%

0.5%

因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而发生工伤事故在建筑领域大量存在,这与建筑业的工作性质是密不可分的。在提供法律援助的211起工伤案中,有76起是高空坠落事件,44起物体打击,共占到了总数的56.9%,是工伤事故发生的首位原因。机器造成伤害的案件为52件,占援助工伤案件的24.6%。被机器伤害的农民工中年轻人占了绝大多数,除了用人单位缺乏必要的生产安全培训外,年轻人在技术、经验方面的欠缺是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环境因素而致发生工伤的,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不安全因素而导致的伤害发生,如工作场所中地面湿滑导致滑倒摔伤,煤气中毒,电击伤,还有6名农民工在清理下水井时因沼气过多发生爆炸而受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都是用人单位没有做好安全培训或没有配备安全设施。 因“其他原因”发生工伤的,是指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医治无效死亡。

在工作站办理的工伤案件中,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工伤的,以及职业病的比例近年来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共有15件,占到总数的7.1%。另外,工作站共援助了4起职业病的案件。职业病多发生在一些矿山及环境恶劣的企业,劳动者长期接触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患病。如赵某是在叶腊石矿厂,因长期接触粉尘得了矽肺;而孙某由于长期在飞机的巨大噪音之下工作,造成其听力下降。因此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特殊行业劳动者的保护迫在眉睫。

(六)合同签订率与工伤参保率非常低,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表6 劳动合同签订及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项   目

 

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

 

既有合同又有保险

自己有

仅单位有

人   数

22

    4

  185

   20

    191

   11

所占比例

 10.4%

  1.9%

  87.7%

   9.5%

    90.5%

    5.2%

从统计数据来看,在工作站援助的211个工伤案件中,有26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到总数的12.3%,但其中4人的合同保存在用人单位处,劳动者本人并没有。从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来看,只有20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9.5%(另外有1人单位为其上了意外伤害险,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既有劳动合同又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仅有11人,占到总数的5.2%。一般而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会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从上述统计来看,超过90%的农民工都处于应签订合同、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的非法用工状态。

非法用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招用农民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在非法用工的200个案件中(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包工头的就有94个,占47%,而且这些案件全部集中在建筑领域中。包工头的存在隔断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间的直接联系,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而且,层层的分包、转包也使得劳动保障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地到底有多少农民工,无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而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无奈之下,有些案件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包工头本人,但包工头往往各处承包工程,流转不定,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

2、没有合法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

在非法用工的200个案件中,有28个属于这种情况,占14%。如谭某是跟着一个没有资质的装修队干活,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柯某在没有工商注册登记的茶叶加工厂打工,工作中被烫金机轧伤胳膊;邢某在一家没有合法注册的采石机器修理厂工作,因修理机器时不慎被机器挤伤,等等。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更愿意招用农民工,而农民工在求职时并不会有意识的辨别用人单位是否经过工商注册、是否有营业执照,只要有合适的报酬就可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保障部门则以农民工是受雇于个人受伤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农民工不能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获得赔偿。而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非法单位根本不可能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一旦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黑工厂”的老板能躲则躲,能逃则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工伤农民工的治疗费、生活费以及抚养费,如果全部系于很有可能消失得无影无踪的“黑老板”身上,《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无法实现的。

3、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或者没有合法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招用童工造成伤亡的。

在工作站办理的工伤案件中,有7个案件中的受伤农民工未满16周岁,也就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有些用人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却采用种种手段作假来招用童工工作。如于某15岁在某化纤棉公司打工,由于不熟悉机器操作方法再加上疲劳工作,导致其在往机器里送原料时胳膊被绞入,致使于某被截肢;同样是15岁的少女刘某在制作糕点的小食品作坊(未经工商注册)操作机器时,因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精神恍惚致使半个手掌被切掉。这些儿童本应在学校中学习知识和技能,发育其体力和智力,却因为家庭贫困或其他原因辍学后早早出来打工。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其未来几十年的生活都会受到严重影响,他们的家庭也因此要背上沉重的包袱。由于国家严禁任何单位招用童工工作,因此一旦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因担心受到处罚而千方百计隐瞒事实,往往不承认受伤童工曾为其工作,或辩称童工造假身份证而自己并不知情,等等,致使童工获赔非常困难。

4、合法单位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200个非法用工案件中,除了94个跟随包工头打工、35个非法单位用工或招用童工的以外,还有71个案件(占35.5%)中,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也是合法的,但劳动用工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证实,申请工伤认定时不得不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们就不能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而只能将赔偿系于用人单位身上,维权成本和赔偿风险都很大。



[1] 同上,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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