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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决定对食品公司在中国的用工制度进行调查。经过长达半年多的诉讼以及多种努力,工作站最后与该公司在中国的总部达成协议,食品公司同意:与徐某某等人达成和解,最大限度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原配销中心的“派遣”员工将转为食品公司直接聘用员工,并认可他们以前的年资。这意味着所有类似徐某某的案件都一次性解决。食品公司在中国有12万员工,新的制度将使至少上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涉及利益至少几千万元;该公司宣布从即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劳务派遣录用新员工,新员工将直接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政策将使未来所有该食品公司在中国的新员工权利得到良好保障。

(七)培育了一批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工律师,孕育了律师公益文化

中国有2亿多农民工,正如国务院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所预测的,“农民工现象将在我国长期存在”,为了推进农民工依法维权工作,中国应当培育一批专业的农民工律师。专业的农民工律师要具备两个特点:有专业的知识和办案技能;基本追求和主要工作就是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中国目前虽然有一些非常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但他们更多代表的是企业利益,而非农民工利益。工作站的律师代表农民工利益,通过办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工律师。

律师文化建设是目前中国律师事业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工作站的律师收入不高,但工作兢兢业业。每天早晨7点左右到晚上9点,工作站都会有律师的身影;周末2名律师加班是固定安排的,而每晚的加点工作都是律师自愿的。有时候要去比较远的延庆、密云等区县调查取证和开庭,需要乘2个多小时的公交车,即使在冬天,律师都会在清晨不到6点就从单位出发,这样可以为工作站省下一些交通费。工作站孕育了淡薄名利、踏实工作、服务农民工的律师公益文化。

除了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工作站里还形成了律师之间密切合作、坦诚交流的良好气氛。遇到难办的案件,大家会在一起讨论可行的方案;有的律师工作任务太重,其他律师会主动分担一些;值班律师有事不在时,会有其他律师主动替他值班;即使是律师的个人困难,大家也会主动帮忙。这种良好的交流氛围,使律师之间不仅能毫无保留的交流对于案件的意见、对工作站发展的想法,也能在日常的生活中互相帮助,培育了凝聚性非常强的团队精神,这是工作站现在和将来稳定并日益发展的坚实基础。

律师不仅要办理援助案件,还要发现法律法规中无法与现实契合的地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使自己的工作不仅能帮助某个农民工,更能通过立法和司法改革惠及更多的农民工。公益律师的这种“心忧天下”的胸怀正是律师行业所需要的公益文化。

(八)树立了律师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广大农民工的普遍好评

工作站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严明的工作纪律,如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援助名义办理收费案件、不得私自接受农民工的财物、不得接受农民工的宴请、不得向农民工报销任何费用等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真正做到了为农民工服务、替农民工着想,有些农民工拿到钱以后,想悄悄送钱给办案律师或者宴请律师以表达谢意,都被律师拒绝了;有的农民工从远在千里之外的老家给工作站带来花生、大枣等;还有的一定要给工作站送来锦旗和感谢信,一年时间,工作站已经收到来自当事人的37面锦旗和几十封感谢信。律师以敬业的工作态度和尊重农民工、关心农民工的淳朴感情,赢得了广大农民工的一致好评,很多农民工因此与律师成了好朋友,在纠纷解决后仍然和律师保持着联系。

二、律师在办理农民工案件中的经验

农民工从事着最脏、最累的体力劳动,当他们辛勤劳动却得不到报酬、发生工伤却得不到赔偿时,难免会对这个陌生的环境充满失望、甚至绝望。有的农民工来到工作站求助时,见到律师便声泪俱下;有的农民工从其他工友那里借了路费赶到工作站,身上仅剩几毛钱;还有的农民工拖着病残的身体一筹莫展。这个群体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律师整天加班加点也无法援助所有的人;而他们又是这样的孤立无援,不停的奔波却无结果。我们面对的是这样特殊而庞大的群体,不可能按部就班的解决问题,必须要从他们的角度来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

(一)尽可能降低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

工作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外地在京打工、被拖欠工资或发生工伤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为了让农民工能够方便的申请援助,一般而言,只要是来自外地的农民工,发生被拖欠工资或工伤事故,援助律师都会先受理。农民工在申请援助时手续不齐的,律师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让其补齐相关的手续;没有证据的,律师在受理案件后会告知或帮助其如何取证,并会与用人单位联系进行协商,及时解决纠纷。

(二)尽可能的通过快捷方式来解决农民工工资或工伤问题,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如果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数额不大、人数不多,或者发生工伤后伤情不重时,援助律师首先会考虑直接联系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及时迅速的为农民工要回工资和工伤赔偿金。即使案件已经进入了仲裁或诉讼程序,律师也并不放弃调解的可能,将仲裁或诉讼作为对用人单位施加压力的手段,促使调解达成。农民工马某在北京打工被拖欠工资4200元,他通过河南驻京办事处找到了工作站,援助律师通过电话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协商后,为其要回了全部被拖欠的工资。律师打电话通知马某领钱时,他都有点不能相信这么快便要回了工资。

(三)针对群体性案件急迫性的特点,援助律师会及时介入,避免发生暴力冲突

群体性案件由于人数较多、规模较大,容易引发严重冲突。援助律师会劝说当事人不要采取*****静坐等方式来讨要工资;同时与用人单位谈判,通过协商为农民工要回工资,即使调解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律师也会在调解中设法先让对方支付一部分工资,以解农民工燃眉之急,同时也在调解中获得了证据,以方便日后维权。如李某等23人跟随包工头打工被拖欠工资,向劳动部门举报无果后想到政府门口静坐,律师在路上碰巧遇到后劝其不要这样做。援助律师随后立即与用人单位交涉,通过调解拿到了2万元,让李某等人有了一些生活保障后,剩余的工资通过诉讼全部拿回。在任某等55人被拖欠工资案以及张某等20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都是情况十分急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眼看就要发生暴力冲突,援助律师都及时赶往现场,化解了纠纷。

(四)确保得到援助的是农民工而不是包工头,认真核实相关证据

来到工作站求助的不仅有农民工,还有包工头。有些包工头得不到发包方承诺的工程款时,就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包工头讨要工程款的,工作站是不提供援助的。但如果其中涉及到未付的农民工工资,律师会要求农民工亲自来工作站办理援助手续,保证通过援助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农民工工资。有些案件中,包工头非常配合律师的工作,使农民工早日拿到工资;有些则隐瞒事实真相,还让自己的亲友来假冒农民工请求援助,对这种案件我们是绝对不援助的。

群体性案件中当事人比较多,农民工往往不能全部都来工作站申请,有的让其他工友、老乡代办,有的干脆就听包工头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认真核实每个人的情况。根据工作站的规则,如果求助的农民工是5到10人的,至少要有70%以上亲自来工作站谈明情况、办理手续;如果是10到20人的,要有60%来工作站;如果是20到30人的,要有50%来工作站;农民工人数超过50人的,援助律师应当到所在工地或其居住地进行核实。如果有些情况确实无法核实,或者农民工联系不到,援助律师只能给已经联系到并确认其实际情况的提供援助。在杨某某等151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因求助时情况紧急,律师先办理了援助手续,随后律师亲自到农民工的居住地河北涞水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工并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一事,包工头尹某某向律师提交的欠条也与实际情况不符。查明情况后,工作站及时终止了对该案件的援助。

(五)全力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当有些农民工在焦急的等待后而仍然拿不到工资或工伤赔偿款时,干脆就想以违法犯罪的报复方式来解决纠纷。遇到这种情形,援助律师会向其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及时打消其违法犯罪的念头,同时想办法尽快为他们要回工资和工伤赔偿金。

刘某某在2005年4月25日在工地打工时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腰部压缩性骨折。他来工地打工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他证据也不充分,而用人单位又是一个外地注册的公司,因此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工伤赔偿金十分困难。刘某某感到无望了,就想放弃法律途径,他要回老家找一帮朋友把老板的腰打折,算是以牙还牙。律师得知了他的这个想法后,给他讲明了以犯罪的方式来讨回“公道”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他的妻子、不满周岁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都要因为他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痛苦。为了尽快拿到工伤赔偿金,律师决定再去和用人单位协商。联系到该单位负责人以及发包单位驻工地负责人后,多次与其谈判,在律师的努力下,终于拿到了工伤赔偿金。刘某某拿到钱,感激之余当天就给工作站送来了“爱心洒天下,真情暖人心”的锦旗,并在回家以后,给律师寄来的感谢信,说:“我回老家后,全家老少都很喜悦,都说你们律师真是大恩人,我们全家人永远不会忘掉您们的名字。”

郭某某等68人在2001年底做完工程后就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多次向包工头和老板要钱,可对方根本不予理会。郭某某等人又去了劳动局、公安局、法院等机关,可都没有结果。这些人走投无路,众人商量来商量去,最后决定一人一刀,将包工头砍死,钱也不要了,然后去集体自首上访中南海。当他们求助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后,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放弃了犯罪的念头,并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六)采用多种方法取证

由于农民工本身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常常在外出打工时并不在意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也不知道该如何收集证据。他们来到工作站求助时,有的只有包工头打的欠条,有的只有其他工友能证明,还有的几乎什么证据都没有。在证据很少的情况下,律师必须尽快取证,为以后的法律程序做好准备。

1.农民工第一次来求助时,律师会让其先回到单位或工地,找到熟悉情况的工友写下证言,并尽可能的寻找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凭证,如果确实没有,在与包工头或老板谈判时做录音。在农民工收集到初步证据后,援助律师在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后会先与用人单位联系,首先考虑通过协商来解决,尽快为农民工要回工资和赔偿金。如果谈判难度比较大,援助律师也会尽可能让对方先支付一部分,一方面是从农民工的生活来考虑;另一方面是以此来取得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即使谈判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律师也会在谈判中通过录音等方式取得相关证据。

2.如果农民工是跟随包工头打工的,他们常常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联系,手中只有包工头所打的欠条,这种情况下要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就缺少相应证据。援助律师会说服包工头作为证人出庭,或以其为用人单位员工,来迫使用人单位承认其招用农民工的事实。

3.如果案件很难办理,与用人单位谈判时,对方又拒绝合作,援助律师会找到用人单位的上级发包方或直接找到建设单位,一方面从用人单位的“上手”来给其施加压力,使用人单位接受调解;另一方面从上级单位处取得工程分包合同等相关的证据。

三、农民工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政府和社会都对农民工的问题非常关注,国务院在2006年年初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都相继出台了有关农民工的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对农民工问题不可谓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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