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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农民工问题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只有这些政策法规能够并且确实贯彻到实际中去才能发挥作用,而现在在立法、执法和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而要改变现状也要从点滴着眼。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
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也是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工种、工时等工作内容的最重要的证据,但在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在工作站援助的1049案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45件,占总数的4.3%,与国务院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统计的2004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12.5%的数字相比,还要低很多。工作站在2006年1月16日所做的4个月工作总结中,曾统计当时援助的案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到10件,不足总数的4%。可见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半年后没有提升,大量农民工仍然游离在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之外。
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就很难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加了讨薪和认定工伤的难度。如温某某工伤案中,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在认定工伤前不得不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仅认定劳动关系就花了7个月的时间。
农民工之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他们不愿意签,往往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农民工郭某某带领80多个老乡在北京打工,因用人单位一直推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郭某某等人就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负责人当着监察人员的面打了郭某某一个耳光,理由是郭某某给单位带来了麻烦。
(二)包工头的存在,严重影响农民工维权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的1049件案中,存在包工头的案件就有848件,占到了总数的81%,与2006年年初工作站所做的4个月统计的85%的数字相比,包工头的数量并无大的变化,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包工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沟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但他们的存在,却也成了阻碍农民工维权的严重障碍。
1.当农民工的手中只有包工头的欠条而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联系时,他们被拖欠的工资就有难讨之虞;如果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在多个不同的工地打工,劳动关系更难确认。农民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申诉时,工作人员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诉时,某些法官也会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是劳务关系,判令包工头来支付农民工工资,难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利。
2.包工头卷钱逃跑或拒绝支付工资时,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时,用人单位却以工资已经发放给包工头或否认农民工与其有关系而拒绝支付,致使农民工不得不再艰难讨薪。这种情况下,由于跟随包工头打工的决不只是一两个人,就很容易发生群体性纠纷。如耿某等66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包工头与用人单位结清部分工程款后就卷钱逃跑,当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时,单位以包工头已结清工资、且公司与农民工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3.包工头如果得不到自己的利润,反而会利用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名义,以聚众静坐、*****指使农民工爬广告牌等扰乱社会治安的方式来恶意讨薪,农民工不仅得不到工资,反而会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如包工头尹某带领杨某某、樊某某等105人在北京某工地打工,因上级发包方未给其结算工程款,尹某即指使农民工围攻劳动局、建委,还让农民工爬到广告牌上以“自杀”的方式来引起媒体的关注。
(三)劳务派遣成为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工具
目前,北京市合法存在的劳务派遣机构就有247家(据2006年北京市劳务派遣复审名单),而据媒体的报道,在北京从事劳务派遣行业的已经达到了上千家。在劳务派遣尚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就以劳务派遣的名义来“偷梁换柱”逃避自己的责任。
在马某某工伤案中,马某某一直在北京某建筑公司工作,却被欺骗而与河北省某县就业服务局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该合同的存在,他与北京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仲裁、一审和二审中都没有得到确认。在徐某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的案件中,徐某某自1995年就与北京一家著名的食品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而该食品公司在2004年突然要求所有员工都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立即辞退。该食品公司以此方式来切断了与员工之间的直接联系,否认了徐某某11年的年资。
劳务派遣原本是针对企业淡季、旺季对员工需求数量的不同而调剂余缺、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本的招工方式,但目前已有泛滥之势的劳务派遣却变了味,成了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方便工具:
1.很多用人单位将低端的体力劳动者“整体”转移给派遣公司,以此来规避其解雇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其应负的种种责任“转”给了派遣公司,从而降低其雇佣成本;
2.劳动者不仅在被解雇或发生工伤后无法得到补偿,而且在用人单位内还会有同工不同酬、没有晋升的机会、工会组织不明等种种不利之处;
3.最严重的问题在于,目前法律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和规模缺乏有效的规范,派遣公司鱼龙混杂,有些只是“皮包公司”,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一旦公司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破产,或甚至根本找不到公司,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保险待遇就成了镜花水月。
(四)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农民工权益难保障
从工作站援助的农民工工伤案件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绝大多数都是男性青壮年,他们从事危险性大的繁重体力劳动,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在建筑领域。国务院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也指出,农民工面临的最急迫的需要就是工伤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虽然在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最先将农民工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但农民工参保率并不高。农业部2005年的快速调查表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虽然最新的统计数字显示,到2006年7月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经达到1871万人,比2005年年底增加了619.45万人。但对于已经达到2亿,每年以600万-800万的速度增加的农民工来说,参保率并不算高。工作站在提供援助的50个工伤案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5件,仅占到总数的10%。
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低,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权利难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承担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申请认定时,又常常否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核定保险待遇后,也并不能主动履行。工作站援助的50个工伤案件中,仅有3个案件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
(五)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复杂、时间过长
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已经办结的34件工伤援助案件中,有25件是通过和解或调解(包括律师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其中绝大部分是律师调解)结案的,和解、调解结案率高达74%,金额为2,884,460元,所占总金额比例为73%,比重如此之大,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工伤认定的程序太复杂。
从法律规定的程序上来看,职工发生工伤后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其中至少要有三个阶段:
1.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在提出申请后,工伤认定部门一般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这个过程全部走下来要花一年多时间。而对于没有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来说,还要再增加一个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程序,从仲裁到一审、二审,需要一年多时间。全部过程按普通期间计算要花2年4个月,如果其中有延长,所需时间为3年11个月。
2.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为最终结论。整个过程大概花4个半月,如果其中有延长,大概要到6个半月。
3.工伤待遇索赔。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全部走完要花1年左右,如果其中有延长,时间大概要2年左右。
以上所有程序走一遍,总共要3年9个月,如果有延长,会到6年7个月。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将全部程序走完,但法律规定中却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外,农民工还可能会遭遇到其他无法预料的事情妨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刘某某工伤案中,他在2005年4月25日发生工伤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9月21日申请工伤认定,被拒绝;9月23日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10月下旬,仲裁委通知刘某某,因对方是外地公司无法送达,需公告2个月送达,并缴纳500元公告费。就连仲裁委的工作人员也劝其撤诉,与用人单位私了解决。
工伤认定程序的复杂主要就表现在认定的时间太漫长。已经遭遇工伤的农民工,在这漫长的期间,不仅工伤治疗费没有着落,甚至吃饭、住宿都成了问题。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社会而言,也是极大的隐患。
(六)劳动监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援助的1049件案件中,大部分农民工都曾自己主动或在律师的指导下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但经过劳动监察部门将工资讨回来的只有17件,只占到总数的1.6%。从工作站年初统计之后,新办理的案件中,只有1件涉及14人的群体性案件是经过劳动监察解决的。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监察人员常常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动者是和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等为由,将农民工拒之门外,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出具拒绝受理的书面答复,这使得农民工无法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申请仲裁或起诉时,也无法证明自己超过时效具有正当理由。在郭某某等68名民工被拖欠工资案件中,从2003年12月到2004年1月之间,郭某某和援助律师共去了劳动监察部门7次,但最终还是答复处理不了,在郭某某和律师的多次要求下,才于2004年2月中出具了“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不予受理”的《告知书》。
2.有的案件中农民工已经提交了足以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监察人员却不予认定。如在邵某某等9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邵某某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时,已经提交了包括工友证言、小区住户证言、施工中的相关单据等证据,但劳动监察人员最后还是告知其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3.劳动监察部门拖延时间,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成本。劳动监察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常常并不能及时给举报人答复,而是拖延相当长的时间后才出具处理意见。在郑某某等3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郑某某对其被拖欠工资情况在2005年9月2日就向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直到2005年11月18日劳动监察大队才告知郑某某,该案件应当由用工所在地的另一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要求郑某某等人撤案。
4.劳动监察明知有违法行为却并不处罚。在张某等20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张某等人被用人单位拖欠3个月工资。他们向劳动监察举报、监察人员到单位后,单位负责人态度非常蛮横,表示只能给2个月工资,监察人员没有为农民工主张3个月的工资,反而也劝农民工接受这样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