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建设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提出要将包工头转变为规范的劳务公司,但要将所有分散流动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劳务公司、以群体性方式外出流动,是非常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对于农民工来说,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大力发展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如果政府部门能将企业的空岗信息及时、免费的传达给农民工,才能减少农民工求职的成本和风险,即使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职业介绍机构的备案也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目前政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虽然信誉度相对较高,但并没有特别针对农民工的服务,还要收取金额不等的中介费;而私人的中介机构鱼龙混杂,有些只收钱,根本不提供有价值的就业信息。中介市场的这种混乱局面,使很多农民工认为到中介机构去没啥用,反倒会白白花费几百块钱,还不如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可靠。
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大力发展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要提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的就业信息,比如建筑业、服务业等。北京市劳动局早在2003年就下发了《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出现用人需求时,应及时详实地向公共职介机构填报《用人单位空岗信息报告表》,并对履行空岗报告的用人单位提供了就业服务和优惠政策,但从向工作站求助的农民工的情况来看,通过公共就业途径找到工作的不过一个,远远没有达到目标。
(五)改变工伤保险缴纳方式,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低,直接导致了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难、拿到工伤保险待遇难,而工伤保险待遇所希望达到的给工伤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促进康复和保证生活的目的也难以达到。
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由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但按照目前工伤保险缴纳的方式,很难保证所有单位的所有职工都能缴纳工伤保险。有些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称,工地上人员流动性很大,如果用人单位给1500人上了工伤保险,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去一一核实,也不大可能知道该工地到底是1500人还是2000人。鉴于现实的情况,我们认为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可以改变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不是按照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来缴纳,如提取2%到5%的工程款作为工伤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时强制缴纳,凡是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由社保部门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同时,社保部门应取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捆绑式”缴纳保险的方式,允许尚不具备参加全部险种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中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这样才能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好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委最近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中,已经开始尝试这种新的工伤保险缴纳办法,即从2006年10月15日起,北京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这种方式能将建筑行业90万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必将在农民工工伤维权中迈出一大步。
(六)简化工伤处理程序,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一条中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目前的程序规定却已经烦琐到让农民工无法承受的程度,很难达到保障工伤职工的目的。
1.弱化用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时农民工应当提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农民工必须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工伤赔偿待遇有争议的,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所有程序走完一遍就要花费3年9个月。程序烦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民工申请仲裁后仍然还要向法院起诉,拖延了时间,应取消仲裁,使农民工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外,如果单位恶意的利用诉讼程序,显然会将程序无限制的拖延下去,工伤职工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应限制用人单位随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如用人单位对行政决定不服的,仅限于复议或诉讼一次,但对于工伤者的权利是不应当限制的。
2.增加部分支付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一般都不可能得到用人单位主动给付的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而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往往已经身无分文又无法工作,自己甚至全家的生活都因此而陷入困境。如果要想得到治疗费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必须申请劳动仲裁,不服的还要一审、二审,时间耗费的太多。我们认为,对于已经确认了工伤的职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的,应当设立类似于“支付令”的制度,农民工可以向法院提交治疗费用或工资的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其他预期必然发生的费用。法院审查时,用人单位可以举证证明该项费用并非必然发生,或者该项费用已经支付,否则法院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七)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欠薪保障制度是目前提到比较多的专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即对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保障金,一旦出现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可由政府从欠薪保障金中先行垫付给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在外地或执行能力无保障的企业而言,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有利于农民工得到胜诉判决后的执行。但如果只是执行企业交纳的保障金的话,保障金过多,对企业负担过重;而保障金太少又不足以保护农民工的权利。因此,我们建议由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障金交入行业保障金帐户中,在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由该行业保障金帐户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某企业交纳的保障金不足,由行业协会来监督其补齐不足,并可以对欠薪严重的企业进行处罚。
但劳动者从保障金中领取自己的工资,首先就要得到胜诉判决,而且该判决必须是判令由用人单位而不是由包工头来承担,因此保障金制度并不能缩短农民工维权的时间,对该制度的作用也不能夸大。
(八)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责令其承担农民工在维权中承担的成本
考虑到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建筑领域中群体性被拖欠工资问题,即使在政府三令五申采取措施后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如果用人单位公然拖欠十多名甚至上百名农民工的工资,就不仅仅是立法存在不足的问题,而是法律无法贯彻实施、违法单位公然漠视法律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加大解决拖欠工资的力度,对于发生群体性(按照5人以上为标准,包括5人)被拖欠工资的,应当在责令其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将其清除出建筑市场,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定年限内不得再从事建筑行业的处罚。
对于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社会和政府部门付出的成本,应当在相关规定中明确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这样才能公平的保护劳动者,并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
(九)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培训,培育农民工自己的“赤脚律师”
对农民工的事后救济和法律援助,不光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时间成本,也并不能有效的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让农民工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才是最重要的,也是维护其权利最有效的办法。从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的状况来看,一味强调农民工权利的普法宣传并不会达到预想的目的。而且,从工作站培训的效果看,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对此感兴趣。有的人没有时间来培训;有的人明显感觉没兴趣,认为自己没被拖欠工资就不用学那么多;还有的认为法律规定太复杂,自己就是学了也不知道该怎么用。
因此,我们认为,普法宣传除了要告知农民工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权利被侵害后如何寻求救济、如何调查取证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是培养农民工群体中自己的“赤脚律师”,让他们自己来帮助自己。在工作站援助过的当事人中,经过律师的帮助、培训,有的农民工已经代理其他人讨要工资、申请工伤认定,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十)强化工会职能,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作为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要站在平等的地位上与用人单位谈判,最好团结起来,加入工会组织。而目前的状况是,虽然工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大部分农民工尚未加入到工会组织中去,他们被拖欠工资或者发生工伤后,并不知道或不相信工会能够帮助自己。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工会组织中,提高其组织化程度,不仅有利于农民工维护自身的权利,也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稳定。并且,工会的代表大会或委员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使其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
目前,我国农民工已经达到2亿,每年还在以600万-800万的速度递增,在未来的20年内,中国还将有1.2亿到1.5亿的农民转移到城市中去。农民工维权问题不仅涉及人数众多,而且非常复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会继续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对农民工维权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研究并向立法、执法机关提出建议,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