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中来看,大部分的农民工欠薪案件是按照劳务关系起诉的。一方面是因为有些监察部门、仲裁委员会认为农民工是跟着包工头打工的,与建筑公司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与包工头形成雇佣关系,将其划入“劳务关系”的范畴;另外一方面的原因是农民工在意识到运用法律维权时,常常已经超过了60日仲裁时效,如果仍然坚持劳动关系,得到的必然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决,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以劳务关系直接向法院起诉。一旦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农民工的很多权益就难以保障。如得不到拖欠支付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在诉讼时也要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而且法院一旦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往往会判决让包工头承担“雇主责任”,致使判决难以执行。工作站援助的1068名农民工中,只有10名农民工得到了25%的经济补偿金,有83.2%的农民工被认定是劳务关系。

(六)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颁布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有些政策、文件无法得到落实

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为了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都是根据目前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很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十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着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存在违法分包、包工头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农民工如何维权的问题做出了直接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十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第三大项第九条中规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如果劳动仲裁或法院在审理农民工案件中能执行上述规定,在转包、违法分包及包工头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农民工维权的现状将得到极大的改善。但纸面上的规定无法贯彻落实是目前很严重的问题。这其中有很多原因,有的审判人员认为这些文件是政策性意见,并不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无法在审判中贯彻;有的是因为“法规冲突”,针对同一个问题不同部门出台的规定不一致;还有的是因为“部门冲突”,也就是劳动部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在仲裁中适用,而法官则认为对于国务院、劳动部以及地方政府的规章等文件有权选择性适用。因此,虽然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众多的规定、文件来保护农民工权利,但适用上却出现种种困难。

(七)农民工维权时间过长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往往先与用人单位及包工头协商,而此时用人单位和包工头并不直接拒绝支付工资,而采取的是拖延的办法,使农民工心存希望,就这样,在与用人单位及包工头协商的过程中就花去了不少的时间。在协商无果后,很多农民工采取去劳动部门投诉及上访等手段来讨要工资,最后采取的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11 讨薪维权时间

维权时间

6个月以下

6个月至1年

1年至2年

2年以上

人数

112

146

145

43

比例

25.1%

32.7%

32.5%

9.6%

注:本表中的基数为已经拿到工资的446人

说明:表中的时间为从拖欠工资之日起至拿到工资时的时间。

在已经拿回工资的446名农民工中,平均维权时间为11个月。其中,维权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仅占到总数的四分之一;维权时间集中在6个月到2年之间,超过2年的有43人,占总数的9.6%。这里所统计的时间相对于农民工自己维权的时间要短些,一方面是由于有律师的介入,能尽快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而不会让农民工继续上访或采取其他途径;另一方面是律师调解结案的比例较高,通过调解而给农民工讨回欠薪的往往都不会花费很多时间。

从工作站援助的案件来看,维权时间最短的是律师通过电话与用人单位协商后为农民工讨回工钱的案件,有的花费几个小时,有的1、2天;而时间最长的是郭某案,郭某等67名农民工在2001年底的工资直到今天仍然没有拿到手。维权时间过长,致使许多农民工丧失了信心,忍痛放弃讨要工资,有的农民工甚至想通过暴力手段来解决。

(八)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无法得到补偿

外地农民工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不得不多次前往劳动监察机构、仲裁委及法院,这就得花费一部分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而在这期间,农民工不可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只能靠打零工艰难维持讨薪期间的生活。在周某欠薪案中,周某为了讨回4575元的工资,先后两次从安徽老家来到北京,交通费、住宿费及调查欠薪人地址等费用就花去了近2000元,而直到现在连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拿到手。于某案中,于某为了讨回10名民工的工资,先后5次往返于山东与北京之间。仅交通费和住宿费就花去2000余元,不但没有讨到工资,反而被包工头索去200余元。李某欠薪案中,河南籍的李某对律师说:“你们替我多跑几趟吧,要是让我跑,这笔钱我就不要了,要回来的钱还不够我坐车、住宿的呢!”

外地的农民工为了讨薪,不得不承担往返奔波于北京和老家之间的交通费、食宿费,有些当事人为了能省下住宿费,晚上就在墙根下、地下通道里过夜。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费用最终得由农民工自己掏腰包。以交通费为例,在工作站援助的欠薪案件中,只有一名农民工的交通费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些农民工在拿到工资后发现,扣除了维权费用及误工损失,自己的工资所剩无几。维权费用得不到支持,维权结果不理想,导致很多外地农民工最后无奈选择了放弃维权,这并不是他们不懂得自己的权利,而是现行制度的漏洞让他们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农民工讨薪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而造成的。

除了农民工自身支出的费用外,政府、社会也要承担一部分维权的成本。援助律师从接待咨询、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开始,要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代写法律文书、到劳动监察、建委等有关部门举报、立案、开庭、领取判决书、案卷归档。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援助律师花费的时间更多。比如有的案件中,劳动仲裁或法院对案件是否属于其管辖相互推诿,律师不得不往返多次;还有的在立案时必须符合其要求的固定格式而不得不多次修改,在刘某等12人被拖欠工资案中,仅仅为了立案律师就去了7趟法院。在这些过程中支出的律师工资、交通费、复印费、通讯费、电费及其他耗材费用加在一起,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而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同样需要有工作人员的工资、交通费、耗材以及其他开销。如果全部的维权成本都计算在内的话,在很多案件中都会高于农民工最终得到的工资。让农民工、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

(九)仲裁裁决及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

12 执行情况

执 行 情 况

  动  履  行

  分  履  行

  绝  履 行

涉及农民工人数

248

14

345

      例

40.9%

2.3%

56.8%

注:本表基数为607人

说明:“主动履行”中包括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履行。 

经过漫长的维权,终于领到了裁决或判决,许多农民工以为终于可以拿到工资了,可是事实并非如他们所想的那样。因为有许多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从工作站援助的案件来看,只有40.9%的义务人能够主动履行调解书、裁决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有2.3%的当事人部分履行了义务,有高达56.8%的义务人根本不履行相关义务,农民工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不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农民工还必须重新开始诉讼程序。目前在执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很多,造成裁决、判决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有:

1.部分被执行人态度强硬,置裁决、判决于不顾。作为已经生效的裁决或判决,当事人应该遵守,可是有些包工头及用人单位将法院的判决当做白纸一张,根本不履行给付义务。在郭某等68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案的执行过程中,当农民工找到被执行人曲某时,曲某公然说:“我就是不给钱,你能怎么着!”态度极为嚣张。

2.部分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及包工头由于资本并不雄厚,面对数额较大的金钱给付义务无能力承担,造成执行难。例如在刘某某等人欠薪案中,法院并没有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而是判决由包工头承担责任,刘某某等41位农民工的工资总额是18万多元,这名包工头根本没有能力来履行法院的判决。

3.部分被执行人避而不见。有些用人单位在裁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往往采取逃避的方法来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在段某夫妻被拖欠工资案中,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判令支付工资的某家具厂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阶段后,段某夫妻二人根本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造成两人的工资至今无法追回。

4.异地执行难。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许多用人单位是外地的企业,等法院判决生效时,这些用人单位往往都已经不在北京,这就涉及到了异地执行难的问题,如在宋某等12人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由于用人单位四川某建筑公司已离开了北京,北京某法院将执行委托给四川当地的法院执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判决至今仍未执行完毕。

(十)拿不到工资及少拿工资的情况大量存在

13 农民工最终拿到工资与所欠工资比照表

对比情况

一分钱未得到

少于其工资

等于其工资

多于其工资

   数

31

222

214

10

   例

6.5%

46.5%

44.9%

2.1%

注:本表中的基数为477人

在这些人中,有31人连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所占比例为6.5%。有222人最终得到的工资数额比其被拖欠的工资数额要少,比例为46.5%,最终未得到和少得工资的农民工共计人数有253人,所占比例为53%,得不到工资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或已过仲裁时效,而少得工资的主要原因是维权时间和维权费用过高,许多农民工只能接受不平等条件而与对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有214人最终如数讨回了自己的工资,所占比例为44.9%。只有10人得到了的数额多于其被拖欠的工资(由于得到25%的经济补偿金或利息),虽然部分农民工最终拿到的数额等于或多于其工资,但是如果扣除为讨要工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他们依然没有得到其应该得到的数额。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议和对策

国务院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提到,“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南方周末》2006年6月刊登了一篇名为《1859元可致人死地?一个民工家庭能扛多大风险》的报道,一对农民工夫妻因为没有1859元的医疗费而投江自杀。虽然这其中有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但他们在外辛苦打工被拖欠4万余元工资,却是导致整个家庭毁灭的沉重一击。

造成农民工工资长期被拖欠而得不到解决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是政府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问题不像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不能心平气和的等待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时间来由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他们需要工资来养家糊口,每拖延一天就可能意味着一天没有饭吃,没有地方住。正是由于工资的这种急迫性,虽然司法部门专门为农民工开通了“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诉讼,但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毕竟还是要花费较多的时间,这就要求行政执法者加大执法力度,尽快的解决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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