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取缔包工头

当前,农民工欠薪主要发生在建筑领域,因此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加大对建筑行业转包、违法分包的监管力度。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混乱,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大量存在,使得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上级建筑单位是谁,只认得包工头。许多农民工来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时,只知道小老板(包工头)是谁,而对真正的用人单位却连名称都不清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是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严重威胁,因此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整治力度,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用人单位不但要没收其违法所得,还要予以一定的处罚,尤其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包工头个人的行为,更要严惩不怠。要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

2.建立免费的公共职业介绍结构,取缔包工头。包工头这一非法用人主体是造成农民工拖欠工资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建筑工地发生的群体性纠纷中,绝大多数与包工头有关,因此取缔包工头非常有必要。取缔包工头不光是要取缔单独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的包工头,更要取缔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实际上全部都是个人操作的包工头。从工作站办理的案件来看,有包工头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是挂靠在某个建筑公司名下的,一旦包工头卷钱逃跑或不给结算工资时,发包方认为其已经将工程款和包工头结清了,不愿再支付工资;当农民工找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劳务公司时,该公司又以包工头只是挂靠、不是公司员工为由不愿支付农民工工资。取消包工头,既是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的必然要求,也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和维护民工权益所必需的。

要取缔包工头,一方面需要加强建筑行业的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要拓宽农民工的就业渠道,增加有组织外出。根据国务院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的统计,有组织外出的农民工工资水平较高、得到技能培训的机会较多而且发生侵权的可能性比较小。但目前有组织外出的方式仅限于地方政府间在联动的基础上进行的劳务输入和输出,这种方式不可能将全部农民工都纳入其中。对于其他的农民工来说,要弱化其对于包工头的依赖,就要扩展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使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与农民工的求职信息可以通畅的交流,从而降低农民工自发寻找工作的成本并提高其求职的成功率。

(二)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除了少数人可以获得帮助外,大部分的农民工还只能是通过自己来维权,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收集证据能力较差,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自己维权的效果很不理想。因此,要改变目前农民工维权方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在农民工维权过程中的积极、主导作用。

1.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目前,我国劳动监察执法以被动执法居多,情形有点像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往往先是农民工向劳动部门举报,劳动执法部门才予以处理。被动执法使劳动监察部门在农民工维权过程中不能发挥积极作用,而行政执法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主动性。据深圳晚报报道,深圳劳动部门花费了两个月的时间进行了一次欠薪大检查活动,为91.17万名员工追回欠薪6700多万元。可见,劳动执法部门主动执法的效果是非常好的。以劳动合同为例,如果平时劳动监察部门能够主动地到用人单位或施工现场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那么农民工被欠薪后不知道向谁讨要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劳动执法部门应改变被动执法方式,应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主动地去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之处,而不要总是等着农民工的举报,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在农民工维权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2.扩充劳动监察人员的数量。全国各地的劳动监察人员数量普遍不足,难以适应当前农民工维权需要,执法人员的缺乏,造成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致使农民工拖欠工资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所以,目前应扩充劳动监察人员的编制,保证足够数量的劳动监察人员,这样才能落实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预防欠薪案件的发生。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劳动监察力度不强是农民工欠薪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各级劳动执法部门一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敦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工作中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责令企业按照法定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情况予以严厉打击。通过劳动监察执法,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明确劳动监察人员的职责。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劳动部门拥有哪些权力,但对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责任却未做出具体处罚规定,这就为某些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制造了借口。从实践来看,劳动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大量存在。但是他们却从来没受到过追究,所以,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督促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应当对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对于劳动监察人员渎职的,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由全国人大牵头,开展对农民工劳动法律的综合研究

劳动法领域中存在着数量极其庞大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却并不是一个条理清晰的系统,需要加以梳理和完善。

1.梳理相关规定和政策性文件。虽然劳动法方面的规定非常多,但并没有形成体系化,这造成了有的内容重复规定太多,而有些内容完全没有规定;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多为一些部颁规章,还有一些规定仅是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来的,立法层次过低,使得这些规章、文件在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因此,建议整理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使之体系化,并将目前应将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提高立法层次,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源头上来遏制拖欠问题。

2.填补立法空白。尽管法律规定已经十分庞杂,但有些内容却仍然空白,无法可依。

1)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无法确定。由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造成了大量的劳动案件中只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而法律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极少,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专门针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但该规定也只是侧重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后,农民工的工资数额有争议如何确定?哪些内容可以推定,哪些内容应比照行业规定,还有哪些内容应实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都需要立法的明确规定。

2)用人单位突然“死亡”,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保障?根据现有规定,企业两次未进行年检的,会自动被工商行政部门撤销登记,这种突然“死亡”的方式,使劳动者往往还在为用人单位工作时,该单位已经是没有合法资质的“行尸走肉”了,而老板拒不支付工资时,农民工几乎是毫无办法。这里涉及到公司法和劳动法的双重领域,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这种方式来逃避责任,是否可以赋予劳动者直接追究股东或投资人的权利?

3)农民工维权成本应明确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维权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都是由于用人单位及包工头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这笔费用理应由他们来承担。但是在实践中,维权费用和法律援助成本很少得到支持,而仲裁员、审判员对不支持的解释很简单:无法律依据。因此,目前宜规定:农民工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援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样在仲裁裁决、法院判决过程中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取消劳动仲裁制度,科学分解仲裁职能

1.取消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比一般案件的“两审终审”还多一个仲裁程序,设置仲裁程序的本意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及早解决劳动争议,但从实践上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设立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倒成为农民工维权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在一裁二审、仲裁前置的这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下,维权环节过多、耗费时间过长,增大了农民工维权的时间和成本,对于许多外地农民工来说,他们根本拖不起官司;而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漫长的特点,拖着不给劳动者工资、经济赔偿金,致使农民工权益难以及时维护。而劳动仲裁本身确实存在着仲裁时效过短、仲裁收费偏高及裁决生效率低等诸多问题。同时,劳动仲裁具有很浓厚的行政色彩,却在执行着司法的职能,无论从实际效果还是制度设计上看,都不好。为了减少处理劳动争议的环节,缩小农民工维权成本,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权威性,我们建议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2.科学分解仲裁职能。要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需对仲裁的职能进行合理的分解。对些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人员的分解。将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劳动监察部门中去,强化劳动监察的行政执法职能。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仲裁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又能极大改善目前我国劳动监察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局面,增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将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也可以减少人民法院的工作量。

2)财政方面的分配。取消劳动仲裁制度后,国家可以将用于劳动仲裁制度的经费转移到劳动监察和人民法院领域,扩充劳动监察人员的数量,改善劳动监察人员的办案条件,增强人民法院的办案力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强化司法权力的救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撤销后,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权直接交给人民法院,农民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就简化了农民工的维权程序,减少了农民工维权时间成本和维权费用,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五)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培养专业的劳动法法官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对于数量如此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却没有专门的法庭,也没有专门从事劳动法方面的专业法官,这种情形导致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不规范,难以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所以针对目前情况,特提出如下建议:

1.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而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庭来处理,民事法庭由于人力有限、精力有限,同时处理大量的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使其负担过重,不能及时处理案件;且劳动争议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和一般民事案件的财产纠纷、民事纠纷有所不同,而将两类性质相近但不完全一样的案件归同一法庭处理,不利于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某种情况下,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认定和适用条款时必然会产生混乱,而其处理结果往往是不能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设独立的劳动法庭,将劳动争议案件从民事法庭剥离出来,这样既可以减轻民事法庭的工作压力,又可以迅速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