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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养专业的劳动法官。劳动关系是一种形式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其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与普通民事争议并不完全一样,但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按照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来处理,专业素质的不足导致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结果未能体现出公正合理原则。如在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郭某等人虽然是跟着包工头曲某在工地干活,但是由于建筑工地承包工程的特殊要求,包工头是不能作为承包方的,也当然不能雇用农民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建筑工程的最后一级合法承包单位为郭某等人的用人单位,让其承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在审理时,法官却坚持认定郭某等人是与曲某形成的雇佣关系,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判令曲某支付给郭某等人劳务费,而这样的判决只能是无法执行的“空头支票”。与此案类似的还有杨某等47人被拖欠工资案,同样被法院判令由包工头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法领域不断出现新的情况,而法律对此往往无明确的规定,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必须作出选择、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专业素质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审理结果,但由于我国法官劳动法方面的专业素质普遍不高,造成农民工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所以,目前应该培训专业的劳动法官,提高其劳动法方面的素质,对劳动和劳务关系如何划分、包工头如何定位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工资数额无法确定应如何判决等复杂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以便公正合理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多,涉及的人数多,是与上亿的劳动者切身相关的,而劳动关系又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动不居。如果我国目前不适宜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建议设立独立于其他民事法庭的劳动法庭,并培养专业的劳动法方面的法官,既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还能推动劳动法实践的总结和理论的发展。
(六)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是一个综合复杂的问题,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方面的原因。因此,要想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要从多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预防执行难。
针对建筑领域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现象,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可以直接执行其工资保证金,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被执行人故意躲避及异地执行难等问题,使仲裁裁决及法院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将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制度与农民工维权有效结合。
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制度是预防执行难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从实践上来看,这些制度并没有很好的被应用于农民工维权中。在工作站援助的所有案件中(包括工伤),没有一起案件适用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制度。目前在农民工维权过程中不能适用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最大问题是法院总是要求农民工提供担保,而农民工不能提供担保。农民工本来就不富裕,加之被拖欠工资,要求他们提供担保简直是不可能的事。农民工欠薪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在证据确凿的农民工欠薪案件中,对农民工不能实行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样的标准,应简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程序,降低其适用的门槛,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加大对那些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的打击力度。
生效的判决、裁定,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可是有些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但侵害农民工的权益,更是对法律的严重挑衅,因此对这部分被执行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该司法拘留的就司法拘留,达到犯罪标准的就定罪。在工作站援助的一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态度强硬,后经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张某马上就履行了给付义务,可见有些时候适当采取强制手段能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促使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七)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力度,引导和帮助其依法维权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工资被拖欠后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被拖欠工资而手中却无任何证据,造成维权艰难。因此,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力度,推进农民工的维权行动。主要途径有:
1.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鉴于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在普法过程中也要有其特定的方法:
(1)普法方式要灵活。在普法过程中,可以将法律条文通过简易、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使农民工看得懂、听得懂;在制作普法教材时,可以将教材制成体积较小的“口袋书”,便于携带,以便农民工在工作休息间隙也可以学习法律知识;在普法过程中,要多引用一些具体案例,以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2)普法要有重点。农民工维权最常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而劳动法系的规定与一般的民事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如60日的仲裁时效,经济补偿金等。因此在普法过程中,要重点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中的特殊规定向农民工进行讲解,对在实际中农民工权益容易被侵害的环节采取针对性的普法,使农民工权益被侵害后能够及时收集证据,及时申请仲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普法要有长期性。农民工问题有其特殊性,在短时期内解决农民工问题较为困难,因此,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也要有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要“一阵热”,要把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当成一项长期任务来抓,要建立一些对农民工进行长期性普法教育的机构,以适应目前农民工普法实际情况的需要。
2.建立热线咨询及来访咨询相结合的法律服务体系。
(1)热线咨询体系。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依靠自己的能力无法解决,可以及时通过热线电话获得法律咨询服务,由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来解答农民工提出的问题,就个案为其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帮助农民工有效及时地解决纠纷。
(2)来访咨询体系。设立一些农民工法律咨询接待室(站),严格值班制度,设置专职人员接待,为来访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对一些通过热线电话无法解答清楚的案件,也可以要求农民工当面咨询。通过面谈,为农民工提供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解答,为其维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指导。
3.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加之很少有休息时间,对农民工进行有效普法教育的途径还是非常有限,短时间内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较为困难,部分复杂的案件通过热线咨询或当面咨询难以得到解决。因此有必要对维权艰难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中,指派律师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员为农民工进行调查取证、代写法律文书及开庭,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全社会都关注的焦点,但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我们在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后总结以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以此来引起有关立法和政策制定者对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分析,预防和减少欠薪案件的发生,为有效维护农民工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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