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分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更好的保护,但是部分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工伤问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处理工伤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没能体现出执法为民、便民的原则。在工作站援助的一起工伤案件中,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竟要求这名农民工把工伤发生经过以WORD文档形式存入软盘里交给他。要知道,绝大部分的农民工都不知道软盘是什么东西。

(四)用人单位存在着诸多违法之处

1.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7 劳动合同签订及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项目

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工伤保险

既有劳动合同又有工伤保险

人数

5

3

所占比例

12%

10%

6%

在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伤案件中,只有5名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所占比例仅为10%。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只有6人,所占比例为12%,既有工伤保险又有劳动合同的仅有3人,所占比例为6%。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本来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而不给农民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农民工得不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难以得到及时的治疗。劳动合同是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劳动纠纷的凭证。它对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民工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发生工伤后,单位往往不会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自己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由于没有劳动合同,须先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工伤认定将十分困难。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而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此外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童工问题,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国务院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此也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工作站援助的50起工伤案件中,就有5起童工案件,涉及童工5人,造成一名童工死亡,两名童工手臂被截肢,另外两名童工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像他们这种年龄正应该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时候,可是他们过早的步入了社会,而又不幸发生了工伤,这是十分令人心痛的事。

3.在治疗阶段,部分用人单位不承担医疗费用。

8 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情况统计:

用人单位承担情况

完全承担

部分承担

拒绝承担

数量

28

8

9

基数

45

45

45

所占比例

62%

18%

20%

注:工伤案件共50起,除工亡3人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2人,基数为45。

从统计数据上来看,大部分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有些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也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而对于工伤比较严重的农民工,用人单位采取的态度就是救命不治病,也就是把农民工的命救过来,而对后续治疗却不愿承担责任。众所周知,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

4.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

9 工伤认定申请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

  人  单  位 申 请

需由劳动者或家属申请

        量

3

47

  占  比  例

6%

94%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在工作站援助的50起工伤案件中,没有一家用人单位曾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只有三家用人单位在超过30日后以农民工个人的名义申请了工伤认定,而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

5.农民工未上工伤保险时,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

6.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给付义务。

当农民工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有些农民工在领取工伤待遇时权益也受到侵害:社保部门往往把工伤保险金交给用人单位,而不直接交给农民工,有些用人单位在拿到这笔钱后,总是迟迟不支付给农民工,造成农民工不能及时地拿到赔偿。

(五)工伤和解和调解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从工作站援助完毕的工伤案件来看,和解、调解结案的比例非常高。已经援助完毕的34起工伤案中,有25起是通过和解或调解(包括律师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结案的,和解、调解结案率高达74%,和解、调解金额2,884,460元,所占比例为73%,和解和调解确实有它的好处,可以为农民工节省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能够解决农民工的燃眉之急,但是和解和调解确实存在着许多弊端:

1.最严重的问题是农民工没有意识到自己有哪些权利。以至于在自己再发生,或者周围的人发生了类似的工伤事故后,不能去帮助别人或者指导别人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争取自己的最大权利,并且在头脑意识中不能树立一种法治的观念,更不用说去影响别人。

2.农民工很多应得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农民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工伤实际得到的权利或者赔偿,往往比他应当得到的要少很多。例如在邵某某的工亡案件中,本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家属能够得到近20万左右的赔偿,但后来邵某某的家属与单位自行和解,其家属仅仅得到了10000元的赔偿。田某某工伤案中,通过和解,田某某最终只得到25000元,仅为他应当得到的赔偿数额的40%。由于没有得到应得的伤残补偿,对于已是残疾的劳动者来说,以后的生活将变得十分困难。

有些农民工在遭受工伤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伤情的严重程度。与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协商时,没有做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在匆忙的通过协商解决后,才发现他的伤情严重程度远超过当初的预期。这样的话,影响到的将是他的工伤的治疗,并很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费用导致伤情恶化,以致发生严重伤残或死亡的严重后果。

3.对政府部门进行劳动安全监测产生的影响。农民工遭受工伤后调解解决,还会对政府部门进行劳动生产条件的监测造成影响。政府部门因为得不到准确的数据,无法了解当前农民工工作环境的状况,对于农民工的医疗以及伤残赔偿等相关待遇所需的费用没有总体的把握,无法针对新的情况和数据及时颁布或更新有关工伤的法律文件,而劳动监察、工伤保险等部门的执法工作也会受到影响。

4.是对用人单位的放纵。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指的是时间上:作者注)!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这无疑助长了用人单位的嚣张气焰,甚至可以说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放纵。

四、建议和对策

(一)改变工伤保险缴费方式,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工作站援助的50个工伤案件中,只有5件中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了工伤保险,占总数的10%。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一切工伤保险待遇由其承担,这也就是为什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不愿意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本原因。而用人单位不上工伤保险另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劳动者往往愿意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金,而不愿意长期支付,但一次性领取所结算的工伤保险金要比长期支付少很多。比如,在胡某工伤案件中,胡某被广告牌砸伤造成伤残2级,如果选择长期支付可以得到113万多(这一数额是按目前标准来计算,随着工伤待遇标准的提高,这一数额也会随之增加),如果选择一次性支付,则只能拿到约30万;另一方面,一次性支付有时并不能起到工伤保险制度所希望达到的给工伤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促进康复和保证生活的目的,一次性支付大笔费用,有可能使工伤职工或其家人将其用于其他方面,如果将来缺少生活费用,对于工伤职工和其家庭,以及社会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但很多的劳动者仍然愿意选择一次性支付,并不是他们不知道长期支付的好处,而是对于他们来说,选择长期支付就要面临至少两个难题:一是必须按月到单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连工资都拖欠,工伤保险金能够按时支付吗?二是几年、几十年后,该单位是否还存在?如果单位经营时间不长就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者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面对这样的问题,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只能选择一次性支付。

因而,要劳动者尽可能的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但按照目前工伤保险缴纳的方式,很难保证所有单位的所有职工都能缴纳工伤保险。有些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称,工地上人员流动性很大,如果用人单位给1500人上了工伤保险,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去一一核实,也不大可能知道该工地到底是1500人还是2000人。鉴于现实的情况,我们认为对于建筑工地来说,可以改变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不是按照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来缴纳,如提取2%到5%的工程款作为工伤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时强制缴纳,凡是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由社保部门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这样才能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好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委最近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中,已经开始尝试这种新的工伤保险缴纳办法,即从2006年10月15日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合同工期的平均用工人次综合计算提取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落实实名制管理,如实填报农民工人员信息。”[1]这种方式如果能将北京市90万建筑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必将大大推动农民工工伤维权的进程。

(二)简化工伤认定及工伤维权程序

目前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处理的烦琐程序已经到了让劳动者难以承受的程度,正是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导致了工伤维权的复杂化和困难化。广大农民工本来就生活贫穷,所以才想外出打工挣钱,可谁也不会想到竟然会发生工伤事故!生活既已困难,生命健康又遇到了威胁,此时的打工者,常常身无分文(建筑工程一般是完工后才给工人结算),带着病残的身体,无所依靠,要花费几年的时间来走完所有程序,他们耗不起!


 


[1]《北京建筑业农民工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张洁,《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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