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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将程序简化一些呢?让民工可以不必在用人单位、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我们建议,把工伤认定由前置必经程序改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内容。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仲裁的独立前置程序劳民伤财,建议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在提起仲裁或诉讼时申请工伤认定。如在受伤农民工提起仲裁申请或诉讼之后,委托劳动部门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不构成工伤的按照民法以及劳动法中非工伤待遇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由此可以大大缩短受伤民工的维权期限,降低农民工个人的维权成本和司法成本。
(三)填补工伤立法中的空白
对于立法中存在的空白点,应当尽快填补。
1.《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三目录范围的治疗费用,并没有规定由谁来支付。我们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是出于“工作原因”,而且其发生工伤后家庭承受能力显然不能与用人单位相比,因此应当允许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三目录之外的费用。除此之外,工伤职工在办理相关手续、往返医院的交通、食宿费用等等,也都没有规定,这些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2.何时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只规定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伤情相对稳定”是个很不确定的概念,而且,谁来确定伤情是否稳定?劳动者如何得知伤情相对稳定?我们认为,除了规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外,还应当作出最晚期限的规定,比如确定在开始治疗后6个月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情在鉴定后恶化的,可以重新进行鉴定,这样可以确保劳动者知道其权利能够在何时行使。
3.职业病患者诊断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的材料由谁提供、责任由谁承担等相关问题,都没有详细的规定,而立法不明的后果就是一切不利后果都得由劳动者来承担。对此,立法者应颁布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四)增加劳动执法人员的数量,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其执法的公开性
根据上述谈到的工伤认定过程中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程序复杂、漫长,成本太高。而这一问题是与行政执法以及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数量太少密切相关的。增加劳动执法人员,强化执法力量,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检查做到经常性,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执法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使企业改善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对农民工的岗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此外,对于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应当尽可能做到公开、公正。执法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的有关劳动者权利的检查、调查,应当将调查过程、结果和查到的相关证据对劳动者公开,这样才能有效的制约执法人员懈怠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
当农民工在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时,有些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说:“你去法院告我吧,应该多少钱我给你多少钱。”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有其原因的,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某名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根据法律规定能够获得10万元的工伤赔偿金,但是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经过漫长的仲裁、诉讼后,最终得到的工伤赔偿金也还是10万左右。因此用人单位就故意采用拖延的方法来对付农民工,如果拖垮了农民工,自己就可以少给或不给工伤赔偿金,如果拖不垮,自己所给的工伤赔偿金还是原来的那个数,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所以许多用人单位不及时给予农民工工伤待遇。
针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在这一方面,可以参照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惩罚措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拒绝给付农民工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规定除了全额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外,还需向农民工支付一定比例的工伤补偿金,这样,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向农民工给付工伤待遇,那么将来他付出的就会更多。这样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的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的情况,建议在立法中做出明确、有可操作性的惩罚措施。对于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除了规定在工伤认定前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外,还应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其他制裁措施,促使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能够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
(六)向农民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其自身维权能力
针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以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工伤保险、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了解如何保存证据,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七)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制度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不守信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不承担医疗费以及不对工伤者进行赔偿的用人单位,将他们这些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存入其诚信档案,对信用等级低的用人单位、发生过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劳动纠纷多发的单位,在单位资质认定、招投标、行政许可、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相应制约,对诚信严重不良的用人单位要列入监控名单,在一定时期内重点跟踪监控,指导和督促其加强劳动管理,提高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条件,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培训。并可根据诚信等级给予用人单位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八)正确面对和解或调解
在工伤维权过程中,和解和调解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针对这种情况,特提出如下建议:
1.工伤维权中,农民工尽量不要私了。大部分的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发生工伤后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私自和解或调解的话,权益极有可能被损害。因此,发生工伤后,农民工可以向公益律师咨询自己有哪些权利、能获得多少赔偿,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指导下进行调解,以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2.农民工不要惧怕威胁。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农民工主张工伤待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威胁,不要退缩,可以向劳动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或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律师要认真负责。农民工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时律师的援助显得尤为重要。在工作站援助的一起工伤案中,农民工家属开始只向用人单位索要100,000元,经过工作站的律师为其讲解相关赔偿规定,为其重新计算了赔偿数额,最终,这名农民工拿到了520,000元的工伤赔偿金,由于律师的帮助多获得了420,000元。可见,律师的援助对于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工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在援助时,在调解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可以为农民工进行调解;一旦发现和解或调解可能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时,一定要劝阻农民工不要进行和解或调解,要多替农民工着想,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胡某在发生工伤时只有19岁,他被倒塌的广告牌砸伤,造成全身高位截瘫,终生都不得不依靠别人生活。他咒骂、痛哭,他怨恨父母没有给自己一个好工作,抱怨医生没有给自己尽心治疗,他看不惯身边所有的人,他的生活因为这次事故而彻底改变了。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工伤都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但事故发生的瞬间,谁都不知道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而任何的伤害,对农民工来说,都是难以甚至无法承受的。如果农民工拖着伤残的身体还不得不付出高昂的成本来主张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本人与其家庭都是承受不住的。因此,我们建议不仅要改革和完善相关规定,更要让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督促和检查,以保障农民工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尽可能的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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