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群体性案件研究报告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成立的一年里,办理了大量的农民工案件,其中有很大比重是群体性案件(这里以5人以上界定为群体性案件,包括5人)。

一、群体性案件分析

工作站从2005年9月8日成立以来,共办理群体性案件44件,涉及人数1112人,涉及金额3,494,699元;平均每案涉及人数25.3人,涉及金额79,425元;平均每人被拖欠工资3142.72元。[1]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人数

22

1090

所占比例

2%

98%

案件数

1

43

所占比例

2.3%

97.7%

44个群体性案件中,只有一个案件中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该案件涉及22人;除此之外,其余的43个案件、1090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这22个人的案件中,也并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严格来说,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群体性纠纷之所以难解决,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劳动合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

(二)群体性案件发生的领域

行业

建筑业

加工业

服务业

人数

1021

53

38

所占比例

91.8%

4.8%

3.4%

案件数

38

3

3

所占比例

86.4%

6.8%

6.8%

群体性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建筑领域,人数占到了总数的91.8%,案件数也占到了86.4%;其次是加工业和服务业。建筑行业的突出特点就是需要的人数多而时间短,并且目前专业的建筑公司已经不再直接从事工程施工工作,而是将其承包给建筑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这种操作,一方面导致大量的农民工跟随包工头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包工头卷钱逃跑或上级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频繁发生,很容易发生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发生欠薪事件,一般来说是整个工地或某个工种的农民工都被拖欠工资,群体性纠纷比较多。

(三)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

包工头

 

农民工

没有

个人

挂靠

人数

631

296

185

所占比例

56.7%

26.6%

16.6%

案件数

27

8

9

所占比例

61.4%

18.2%

20.5%

目前,跟随包工头打工仍然是大部分农民工寻找工作的主要方式。在工作站援助的44个群体性案件中,共有35个案件中有包工头,占到案件总数的79.6%。

其中,包工头挂靠在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名下的情况正在日益增多。从目前援助的情况来看,存在挂靠现象的有8个案件,占到总数的18.2%,占到有包工头案件的22.9%。这种现象是包工头故意规避建设部提出的在三年内全面禁止包工头承揽工程、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劳务公司的规定。如果在挂靠的情况下发生被拖欠工资等纠纷后,会因为多次、混乱的承包转包关系而使农民工讨薪更加困难。很多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之外,公司的规模小,资金状况非常令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判令由被挂靠的单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反而让农民工的工资无法讨回。

(四)群体性案件的规模

案件规模

5-10人

11-30人

31-50人

50人以上

人数

88

382

197

445

所占比例

7.9%

34.4%

17.7%

40%

案件数

11

23

5

5

所占比例

25%

52.2%

11.4%

11.4%

从列表来看,群体性案件中分布在30人以下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虽然这一部分案件人数与50人以上的案件人数基本持平,但其案件数量是占到绝对多数的,共有34件,占到总案件数的77.2%。小规模的群体性案件因其人数较少,影响不大,往往并不会引起社会或政府部门的特别关注,但如果不能及时维护他们的权利,为他们要回工资,更有可能引发静坐、游行或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发生。

(五)经过仲裁的案件

项目

 

数量

未经仲裁的案件

经过仲裁的案件

不予受理

仲裁撤诉

仲裁解决

仲裁后起诉

人数

903

34

46

21

108

所占比例

81.2%

3.1%

4.1%

1.9%

9.7%

案件数

35

4

2

2

1

所占比例

79.5%

9.1%

4.5%

4.5%

2.3%

群体性案件中经过仲裁的非常少,只占到全部案件的20.5%。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一个重要原因是申请仲裁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要回工资,由于目前“一裁二审”的制度设计,农民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均可以提起诉讼,这样的结果只能是在诉讼之前还要再延长2个多月的时间,再付出更多的开销。而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即使是申请仲裁,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被受理。有的是以工资被拖欠的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还有的是仲裁机构认为农民工是与包工头形成了雇佣关系、而不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或是因为尚未满16周岁的童工被拖欠工资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这一点从“经过仲裁的案件”统计中也可以看出,在9个案件里,不予受理的就有4个。

在经过仲裁程序的9个案件中,除不予受理的4个案件外,经由仲裁而彻底解决的只有2个案件,只占到全部案件的4.5%;1个案件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2个案件在仲裁中因律师调解达成协议而撤诉。

总体而言,劳动仲裁在解决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方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结案方式

结案方式

判决

监察

仲裁

律师调解

终止援助

人数

640

14

21

257

180

所占比例

57.6%

1.3%

1.9%

23.1%

16.2%

案件数

26

1

2

12

3

所占比例

59.1%

2.3%

4.5%

27.3%

6.8%

44个群体性案件的结案方式上看,除了3个终止援助的案件外,有26个案件最终以法院判决而结案;12个案件经律师调解结案;只有2个案件经仲裁解决、1个案件经监察部门调解解决。

律师调解能够快速、低成本的为农民工要回工资,受到农民工的普遍欢迎。但调解方式的不确定性很大,用人单位是否有调解解决的诚意、双方能够接受的调解数额相差是否悬殊、农民工手头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农民工人数多少、该案件的影响程度、包工头是否逃跑等等,都会影响到调解能否成功。因此,我们认为,律师应当尽可能的为农民工调解拿回工资,但更重要的是执法部门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彻底解决的案件只有3件,仅占到总案件数的6.8%。律师调解能够相当出色的发挥作用,给257个农民工要回工资,为什么手中掌握行政执法权的劳动监察不能促成更多的调解?

(七)群体性案件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

执行完毕

执行中

未审结

败诉

终止援助

主动履行

强制执行

人数

303

208

154

237

30

180

所占比例

27.2%

18.7%

13.8%

21.3%

2.7%

16.2%

案件数

17

8

8

6

2

3

所占比例

36.4%

20.5%

15.9%

13.6%

4.5%

9%

在群体性案件的执行情况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经过律师调解或经过法院调解主动履行的占到很大比重。尤其是在律师调解的案件中,基本上在调解协议达成时就为农民工要回了工资,这是律师与农民工比较倾向于调解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从列表中可以看出,正在执行的案件有8个,这8个案件中有4个案件是法院判决由包工头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无法执行包工头而不得不一直处于执行中止状态。由包工头来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作出了明知无法执行的判决,这对农民工来说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二、群体性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一)包工头的存在是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重要原因,并严重阻碍了群体性纠纷的解决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的44件群体性案中,涉及到包工头的案件就有35件,占到群体性案件总数的79.6%。包工头的问题仍然很严重,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渠道不畅通,跟随包工头打工仍然是很多农民工寻找工作的重要方式。而包工头的存在,阻断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直接联系,绝大多数农民工在被拖欠工资的初期,根本不知道哪个建筑公司是该工程的合法承包单位。当包工头卷钱逃跑或拒绝支付工资时,往往就引发了群体性案件。


 

[1] 注:此处44个案件中,相同情况的多数人按一案计算,有仲裁、诉讼等多个程序的不累计计算。

 

 

 1    2    3   4   下一页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