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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群体性案件的立案手续烦琐
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42个群体性案件中,这些案件在仲裁申诉或起诉到法院时,仲裁委或法院的做法是,有多少人就立多少个案子。这种群体性案件分别立案,让讨薪的农民工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对于法院和律师来说,也不利于其快捷结案,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
在张某等43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案件中,43名民工一起在被告处打工,均是因为被拖欠工资而诉至法院。显然,他们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可以作为共同诉讼来处理。但法院却立了43个案件,仅诉状就要复印86页,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要提交86页。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由于判决的是43个案件,所以不得不提交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72页、法律文书生效证明43页、执行申请书43页、身份证复印件43页,还要提交律师手续86页。也就是说,43名民工的案子,仅一审和申请执行就需要559页的材料。
在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案中,他们按照法院的要求每人准备了3份诉状,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各1份,即每人6页共计408页。68名民工为了讨要工资,仅在立案时就要提交680页的诉讼材料。
在杨某等151人被拖欠工资案中,援助律师希望按照一个案件即代表人诉讼来立案,但被法院告知必须分案处理,理由是当事人起诉的标的数额不同。如果每人立一案,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提交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每人至少有6页,151人提交的材料超过了1000页。
三、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案件中的经验
(一)及时主动的进行调解,以最大的社会责任感解决群体性纠纷
群体性案件的特点要求援助律师在介入后就要尽早解决,而法律程序往往时间较长,农民工可能无法坚持下去而选择其他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援助律师会尽量通过调解来要回工资。即使通过调解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援助律师也可以在调解中先拿到一部分工资,一方面可以让农民工先度过艰难时期,生活上不至于有困难;另一方面也获得了证据,使用人单位在日后的诉讼中无法否认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任某等55名农民工在北京打工后被拖欠工资,多次和老板要工钱拿不到后,2006年1月22日在工地上与老板发生冲突,到晚上眼看冲突越来越激烈,农民工任某就打电话向援助律师求助。工作站的时律师在晚上9点多接到求助电话后,立即向工作站佟主任做了汇报。援助律师的本职工作是运用法律维护农民工的权利,对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让他们向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求助,但考虑到当时情势紧张,如果不尽快处理可能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局面。佟主任同意时律师的意见,让他又找了另一名律师一起到工地进行调解。时律师的爱人非常担心丈夫的安危,就和他们一起来到了工地,万一遇到紧急情况她能立刻拨打110报警。两位援助律师从晚上9点多到工地一直和老板谈到了凌晨3点,经过6个多小时的谈判,让老板给55名农民工支付47000元的工资,律师直到3:30才离开工地。事后,民工代表任某在感谢信里写道:“我在北京打工真是第一次见到这么好的律师,这一切让我的心里特别踏实,觉得还是在北京打工好。”
李某和55名农民工在北京某建筑工地打工,他们从2005年5月20日干到7月1日,因为工地条件太差,农民工不想干了,包工头却翻脸不给钱,农民工被拖欠了16370元。因为55名农民工是李某介绍来的,他们拿不到钱就找李某算帐,说拿不到钱就将其打死,还要到其老家要钱。援助律师的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虽然金额不是很大,但涉案人员很多。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不仅工资很难要回,而且李某的人身安全也没有保障,还可能引发更大的冲突。李某的证据很不充分,只有包工头打的欠条,但该欠条上并没有包工头的签字,而李某对于该工地的承包单位是谁、是否在北京登记、法定代表人是谁、包工头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一无所知。如果走法定程序,不仅至少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还很有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即使胜诉了执行也是难题。援助律师在2005年8月18日中午与包工头商谈未果后,晚上8点又找到他,援助律师一人和包工头等4人一直谈到夜里12点,为56个农民工要回了16300元。
在耿某等66名民工被拖欠工资案中,农民工一共被拖欠了10700元。由于他们打工的工地承包转包关系复杂,耿某等人只有包工头打的欠条,而包工头已经卷钱逃跑,如果向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讨要工资,对方必然否认与耿某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援助律师考虑到现在证据不足,且耿某等人在北京生活已很困难,决定先和建筑公司谈判。在律师的努力下,单位同意给农民工20000元,农民工不知道是否该接受这笔钱,他们担心单位以后不管了,其他的欠款就拿不到了。律师认为,农民工可以先拿20000元,既可以暂时缓解一下他们的生活困境,还可以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后,该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其余工资,在提起诉讼后,面对已经支付的20000元工资款,该公司无法再否认农民工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经过判决并强制执行后,耿某等人最终拿到了全部的工资。
(二)为情况紧急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在有些群体性案件中,当事人之所以会选择静坐*****或其他非正常的方式来讨要工资,是因为他们已经身无分文、无路可走。如果不能立即拿到工资,可能吃饭都成了问题。面对这样的群体,援助律师会尽快为其要回工资,同时还给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帮助。
李某等23人在北京打工干完活后,被老板拖欠工资,并被赶出了工地。2005年9月29日,李某等人决定集体去政府上访。在去政府的路上,他们被援助律师偶然发现,律师赶忙拦下了这些人,并建议回工作站商量。在工作站,律师发现他们中的7、8个人身上仅剩下3毛钱,连晚饭都无法解决,佟主任决定先借给他们700元,并和律师一起为他们想办法。当李某等人情绪逐渐平稳后,律师耐心的向他们说明这种冒险的做法根本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麻烦。在律师的说服下,李某等23人放弃了上访的念头,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先拿回了20000元的工资,并在后来的诉讼中又拿到了其余的33976元。
工作站所处理的群体性纠纷中,还有一些当事人口袋里没有一分钱,从工友那里借来了车费,坐公交车来到工作站求助。面对这样的情形,工作站的律师都会先借给他们一些钱暂度难关,然后尽快为其要回工资。
(三)仔细甄别来求助的人是包工头还是农民工,分清包工头的工程款和农民工的工资
来工作站求助的群体性案件中往往会有包工头的身影。有些包工头因为上级发包方没有给其结算工程款,他们也就没法给农民工结算工钱,因而来到工作站求助,希望援助律师能帮助其拿回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就要进行仔细的甄别工作,我们的任务是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要回工资;而对于以谋求私利为目的的包工头,不提供援助。但是,也并不是对于所有涉及到包工头求助的案件全部都不援助,而是让跟随包工头打工的农民工亲自来工作站办理委托手续,保证所拿到的是实实在在的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包工头的私利部分,让其委托商业律师来办理。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包工头非常配合律师的工作,使农民工工资早日拿到;而有些则不说实话,只想借助援助律师的帮助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对这种案件我们是绝对不能援助的。
在工作站刚刚成立时,一个包工头张某前来求助,他声称自己带领了100多个农民工在北京打工3个月,到现在一直没有给钱。为了核实他所说的是否属实,援助律师告知其让农民工的代表亲自来工作站办理援助手续。张某第二次来时,带着三个人一起来,在律师详细的询问下,才得知其根本不是为了农民工的工资,而是为了自己的利润,这三个所谓的农民工代表都是张某的亲戚。
还有一些群体性案件中,包工头已经将工资全部给农民工发放了,但自己的利润尚未全部收回,就指使农民工以讨要工资的名义申请法律援助,这显然是一种“恶意讨薪”,工作站是不援助的。
包工头侯某在2005年8月向工作站求助,称他们来自四川的54名农民工到四川某建筑公司在北京朝阳区某工地打工,打工4个月,应得工资为6万余元,虽然用人单位给结算了51581.85元,但是强行扣除各种不合理费用后,不但拿不到工钱,反而还倒欠用人单位308.15元。2005年9月4日,援助律师亲自去用人单位调查得知,农民工已经与用人单位按照工程量结算完,签有协议并已经拿到了各自的工钱,只不过是没有按照原来约定的按日计算工钱。实际上,农民工已经拿到了部分工资,只是与原来约定的有些差距,包工头侯某隐瞒了主要的事实。除了侯某外,任何民工都没有来过工作站,最后工作站决定不予援助。
(四)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清农民工的真实情况
群体性案件中因为所涉人数较多,而农民工往往不能全部都来工作站,有的农民工让老乡、工友代自己办理委托手续,有的干脆就听包工头的。而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即使被拖欠了工资,也没有太多时间来维权,他们必须先找到另外的工作,继续打工。因此核实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这不仅是为了取证的需要,也是对农民工负责。根据工作站的工作规则,如果求助的农民工是5至10人的,至少要有70%以上亲自来工作站谈明情况、办理手续;如果是10至20人的,至少要有60%来工作站;如果是20至30人的,至少要有50%来工作站;农民工人数超过50人的,援助律师应当到所在工地或其居住地进行核实。如果有些情况确实无法核实,或者农民工联系不到,援助律师只能给已经联系到并确认其实际情况的提供援助。
李某等14人从2003年11月到2005年9月跟随包工头冯某来北京打工,完工后被拖欠工资99066元。2005年10月31日,包工头带领三名农民工来工作站求助,援助律师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可以提供援助,但根据工作站的规定,应当有至少8个农民工亲自来工作站办理手续。第二天来了李某等6人,其他的人因为在老家或别处打工,实在无法亲自到工作站来。为了核实包工头冯某给每个农民工所打的欠条是否属实,律师向其余5个人分别打电话,一一核实了他们被拖欠的工资数、打工所在地等情况,确认了包工头所说属实。
李某等60多人从2005年4月到8月跟随包工头在北京某经济学院的工地打工被拖欠工资,李某和一名工友在2005年12月来到工作站求助,由于该案所涉人数较多,而且工地完工已多时,农民工已不在工地,援助律师让李某尽可能多联系一些农民工来工作站。直到2006年1月11日,共有15个农民工来到工作站,说他们与其他农民工并不相熟,有些农民工回家了,有的在北京其他地方打工,有的可能到上海、南京等地打工去了。虽然李某带来了30多人的身份证明和援助手续,但鉴于其对其他农民工的情况并不清楚,援助律师决定只能为来到工作站的这15个农民工提供援助。
杨某等151人跟随包工头尹某从2004年2月到9月在北京昌平某别墅工地打工被拖欠工资。2006年3月杨某、樊某来到工作站求助。杨某等人来工作站求助之前曾去过劳动局、建委等机关,都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律师经研究后认为,该案件已经经过政府调解而没有解决,再调解希望也不大,如果不尽快办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可能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律师决定先予受理。但由于该案人数较多,三名援助律师亲自到杨某等农民工户籍地河北涞水进行调查。在调查4天、走访了5个村、并对杨某、尹某、王某、林某、樊某进行了重点调查后,发现包工头尹某和农民工杨某求助时并没有说实话,发包方已经将大部分工程款给包工头结清了,而尹某给农民工所打的欠条,存在着很大的虚假性,151个农民工中大多数并不知道杨某已经委托律师来追讨工资了。据了解,尹某在向工作站求助前还指使杨某、樊某等人冲击政府部门,在没有得到解决后,又让农民工爬广告牌“自杀”,还给媒体打电话造势。查清案件事实情况后,工作站召开全体会议后决定终止对该案件的援助,如果有农民工亲自来工作站并拿来真实的证据的,律师会继续帮助其要回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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