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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工伤维权图表中的所有程序走一遍,普通时间大概在3年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7个月左右。当然现实中并不是每个程序都要走,也不是每个程序都要花那么多的时间,但是农民工工伤维权时间过长是个不争的事实。为了讨回自己的工伤赔偿金,农民工不得不支付来往于老家和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用于维权中的仲裁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复印费、电话费等。为了帮助农民工,援助律师也要支付人员工资、办公、交通费等必要成本。如在李某工伤案中,李某从老家陕西往返北京三次,每一次交通费就有150余元;律师为该案出去调查和开庭共11次,支出的交通费、给李某的借支以及律师成本有3000多元;再加上李某在一年多时间里支付的食宿费等,仅仅李某本人和援助律师就支出了约5250元。李某打工时每天工资30元、每月工资不到700元,这5250元就是其近8个月的工资。而这些费用根据现有的规定还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除了农民工本人以及援助律师支出的费用,处理案件的政府部门和法院等也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免费处理农民工的投诉,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对于家庭经济条件贫困的当事人要减免仲裁费和诉讼费。与此相反,用人单位虽然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甚至在发生工伤后还有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调查等逃避责任的行为,却不必承担任何费用,即使最后败诉了,也不过是承担其原本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这种情形不仅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反而是在鼓励他们继续违法。
(二)维权程序复杂、违法成本高,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
在工作站援助并结案的71个工伤案件中,经律师调解的就有34个,几乎占到总数的一半;如果再加上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12个案件,经调解结案的共有46个,占已结案件的64.8%。农民工宁可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来私了和解,其原因就在于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使违法单位有时间以转移资产,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如在颜某工伤案中,颜某在2005年9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经过一年半的调解(未果)、仲裁、诉讼等程序后,现在用人单位已提出破产申请,而颜某的诉讼程序还未了结,即使将来得到胜诉判决也毫无意义。
调解虽能节省时间和成本,但其结果绝大部分对农民工是不利的。在调解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往往不平等,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调解。
在调解结案的工伤案件中,大部分农民工得到的赔偿都要低于法定数额。如在邵某工亡案件中,如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家属能够得到近20万的赔偿,但邵某的家属考虑到在北京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太高无法负担,就自行与单位和解,仅仅拿到了10000元赔偿金。田某工伤案中,田某为伤残八级,根据法律规定应得到约6万元的赔偿金。田某为了早拿到钱做手术而选择了和解,最终只得了25000元,仅为他应得赔偿额的40%。由于没有得到应得的伤残补偿,对于已是残疾的劳动者来说,日后的生活将十分困难。
(三)解决建议
建议一: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农民工提供初步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用人单位拒不接受调查的,应当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如果双方对主张的事实有争议,可以适用行政听证程序,经听证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影响该决定的效力。
理由:
1、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在工作站援助的152个工伤案件中,仅有14个有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当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时,很多情况下被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待确认后再申请。仅在这一个环节上,农民工就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如温某某工伤案中,为了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温某某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所花费的时间有7个多月。
2、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有利于克服上述问题。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所处的不利地位,他们很难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的危险时,是决不愿给劳动者提供任何证明的。这种情形下,劳动保障部门运用执法权进行调查就非常必要,可以极大的方便农民工认定工伤。如吴某工伤案中,吴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只提交了工友证言、医院的初次诊断证明以及吴某自己写的一份自述材料。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给用人单位负责人打了电话并到单位做了调查,即查清了吴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在受理案件不到一个月便下发了工伤认定结论。在138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案件中,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而确认劳动关系的有10个,相对于其他需要通过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农民工所花的时间要少得多。但根据现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的职权是选择性的,在很多情况下工作人员并不愿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我们建议只要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即应进行调查。
3、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应视其默认对方的请求,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在工伤认定调查程序中,可以借鉴采纳该司法解释明确的举证原则。如职工名单、工资单等应由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在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时拒不出示,即可推定申请人与该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
4、如果双方对主张有争议的,为简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改为行政听证程序,听证后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农民工即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用人单位对该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影响该决定的效力。
建议二: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未及时给与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过错的,除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外,还应当就其应支付金额的50%(或更高比例)再支付“经济赔偿金”。
理由:
1、农民工申请工伤待遇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且得不到补偿。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无论农民工在维权中支出了多大的成本,他最终得到的只有工伤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并没有对其维权成本的补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了应承担保险待遇外,对其违法行为并没有更多的惩罚措施。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而农民工维权成本高的怪现象,间接的鼓励了用人单位违法。
2、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这样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工伤问题。根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工资款外,还应当支付所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可责令其支付相当于所欠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赔偿金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劳动者维权的成本,更重要的是惩罚用人单位,加大其违法成本,防止其日后再拖欠工资。
3、为切实维护工伤农民工的权益,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我们建议在工伤保险领域,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安全卫生差、劳动保护条件缺乏、迟延或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过错的,除了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应当就其应支付金额的50%(或更高比例)支付“经济赔偿金”,以惩戒其违法行为。
建议三:由社保部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待遇卡”,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不再转经用人单位。
理由:
1、社保部门将工伤保险待遇通过用人单位转交劳动者的做法,拖延了时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从目前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程序来看,无论是用人单位申请还是劳动者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后,都会将保险金先支付给用人单位,然后再由用人单位转给工伤职工,但这种方式对工伤职工是非常不利的。如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给劳动者保险待遇,造成其医疗、生活费无着;有些用人单位私自从保险待遇中扣款,称工伤职工违反单位制度造成的事故,应当赔偿;还有些单位在拿到赔偿金后不给农民工,当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得到胜诉判决后,用人单位却已经破产或没有偿付能力,这与工伤保险的目的恰恰是背道而驰的。在工作站办理的邸某工伤案中,社保部门将邸某的工伤赔偿金划到用人单位后,单位以邸某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迟迟不肯将赔偿金转给邸某。邸某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在迟延了两个多月后才拿到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商某工伤案中。
2、工伤保险待遇应直接交给工伤农民工。我们建议,给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医疗卡的“工伤待遇卡”,由社保部门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划到职工的工伤待遇卡中,由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简化了手续,方便了农民工领取,也减少了农民工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如果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就会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个人得不到救治,家庭陷于贫困,对于社会来说,也是极大的隐患。在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有的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自己又无钱治疗或没有生活费,就想到了跳楼、吃药等方式自杀;还有的农民工要找人报复包工头或单位负责人,扬言以牙还牙,血债血偿。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议,当务之急要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依法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简化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使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解除其后顾之忧。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专职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机构,总结办案经验提出了几点改革意见,希望能以此来推进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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