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的跨国劳动者诉讼

介绍

企业经营正在不断全球化。很多跨国企业(“MNCs”或简称为“multinationals”)为了保持竞争力,将经营的重要环节放在发展中国家,以利用这些国家宽松的法律环境及便宜的产品和劳动力。例如,自2004年起,沃尔玛的非食品类产品中超过一半由海外供货商供应[1]。这种趋势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引入了大量外国投资,但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问题。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劳动违法、环境破坏和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将跨国企业与其供货商和转包商联系起来。

独特的挑战摆在了想要解决跨国企业侵权问题的积极分子面前。很多跨国企业拥有的巨大国际网络,以及逐渐复杂的企业经营结构,这挫败了企业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尝试。同时这些企业往往势力强大,并对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东道国政府可能会担心增加规范的约束会促使跨国企业将生产地转移到更便宜的地方。因此跨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势力也会阻挠那些当地积极分子在本国寻求法律或政治救济。

国际机制在规范跨国企业行为方面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关于劳动权利,联合国(“UN”)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国际制度,在执行更高标准方面缺乏效率,因为这类机制很多仍是自愿执行的,并缺乏针对私人部门的执行条款。

人权积极分子可以做哪些工作促使跨国企业对其经营所在地的人民承担责任呢?

虽然活动家们使用了很多不同策略促使跨国公司承担责任,本报告只深入讨论积极分子影响跨国公司行为的策略之一:在美国法院的跨国诉讼。本报告也只将关注人权的一个特别领域——劳动权利。

跨国诉讼是指在一国对发生在另一国的行为或损害提起诉讼。在跨国企业做被告的跨国诉讼中,积极分子多利用企业母国的法院使之对其海外行为承担责任。在美国,此类诉讼一般由美国律师与劳动侵权发生地的发展中国家的律师及积极分子合作进行,并由美国律师提起。原告经常但不一定是受害的工人。

这是一种新型的且仍在发展中的诉讼。时至今日,积极分子们已经取得了一些重大的胜利,为促使跨国公司在经营中更多考虑社会责任做出了贡献。例如一宗以可口可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其争议是,可口可乐在哥伦比亚某工会领袖的死亡事件中起到何种作用。本案迫使可口可乐宣布为工会暴力事件受害人设立1000万美元基金。在对美日橡胶轮胎公司集团提起的另一宗跨国诉讼中,案件的公开促使其中一被告公司的代表在美国电视台承认,公司的生产配额强迫原告利比亚橡胶厂工人每天工作20-21小时,并为完成配额雇佣童工。本案促使利比亚政府和联合国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另外在利比亚政府换届之后,原告律师受到当地政府官员邀请讨论修改利比亚劳动法令[2]

上述案例说明,仅是提起诉讼就可以影响跨国企业的行为。事实上,至今几乎所有针对跨国企业提起的成功的跨国案件都是通过协商解决,而非通过最终的判决解决。同时律师还取得了一些重大的法律进步。

本报告旨在通过讨论过去和正在发生的案例,介绍这种在美国法院的诉讼。对于有兴趣了解如何与美国律师合作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中国劳动权律师和积极分子来说,本报告意在为其提供背景信息。当然,单独的诉讼可能并非最佳的变革手段。本报告也将讨论一些与跨国诉讼联系或者替代其的非诉讼呼吁策略。本报告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 劳动权利领域跨国诉讼的概述,集中关注这种诉讼引发的一般问题和挑战。

第二部分 选取一些过去和正在进行的案例讨论,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和挑战。

第三部分 介绍和讨论积极分子用以解决跨国企业劳动侵权的非诉讼策略。

本报告并未穷尽所有在美国法院提起的跨国劳动权案件,也不是对这种诉讼产生的所有法律、逻辑、道德问题的详解手册。其目的是使读者熟悉该领域的关键案例,并基本了解这种诉讼的形式、可能性和限制。我们希望通过此报告,使得未来在构思此类诉讼时,美国和中国律师之间的对话更有成效。

第一部分

概述:一般问题

过去二十年间,对跨国企业海外劳动侵权行为在美国提起诉讼发生得非常频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案例一般不仅以单独的法律理论或诉求为依据。很多案例反而检验了新的理论,或推动了既存理论边界的扩展。每个案例虽然各自建立在一套独特的事实基础上,提出独特的问题,但是他们之间仍具有共同点,积极分子也在起诉中遇到了同样的挑战。本节概述这些共同特征和挑战,这里提到的那些对问题深入阐述的案例将在第二部分讨论。

1.  跨国劳动权利诉讼的特点是其以不直接保护工人权利的法律为依据。由于美国劳动和雇佣法一般不适用于海外工人,律师为保护海外工人权利,必须超越美国劳动和雇佣法来发展创造性的新法律理论。大多理论利用了不直接保护工人权利的法律。

2.  跨国劳动权利诉讼的一大挑战是劝服美国法院对涉及外国原告的案件可以并且应该行使管辖权。尤其是当诉讼也可在侵权发生地国家提起时,美国法院一般不愿意或不能够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另外,如果法院认定案件不适当地干涉了美国的对外政策,也将拒绝审理。一些批评家认为,跨国劳动权利或人权诉讼干涉了美国的对外政策和政治过程。

3.  原告必须找出方法让跨国公司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对侵权行为直接负责的是独立实体时。现代公司结构意味着,由于子公司或分包商的存在,工人可以在与企业分离的情况下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尽管跨国企业可能最适合停止或阻止侵权行为,现代公司结构为要求其承担劳动侵权责任的原告带来了挑战。

4.  积极分子经常使用非诉讼的呼吁策略,作为诉讼的补充。在美国,复杂的劳动诉讼经常伴随着成熟的媒体和其他呼吁策略。实际上,诉讼一般只是多方参与的广泛长期策略中的一个因素。另外,无论是强调对滥用劳动权的阻止和与跨国企业增加合作,还是当法律途径失效时寻求对侵权的救济,一些劳动权呼吁被认为是诉讼的替代。

5.  跨国劳动权利诉讼会引发复杂的道德问题。在跨国劳动权利诉讼中,一般都是美国和外国的积极分子们共同为工人原告工作。不同的集团可能有不同的目标,这在诉讼和/或协商解决中会引发道德问题。

6.  跨国案件的有效性取决于美国和外国积极分子的关系。美国和外国积极分子之间有效的合作关系对于在美国提起诉讼的成功非常重要。美国律师非常依赖外国律师帮助发现事实,进行非正式调查和收集证据。在协助与外国客户交流和确保任何协商支付可以在群体中公平发放方面,当地合作者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11跨国劳动权利诉讼的特点是其以不直接保护工人权利的法律为依据。

多数美国劳动和雇佣立法并不保护海外非美国工人的权利,其他国家的劳动法也不能直接由美国法院适用,此外大多国际劳动条约缺乏约束力或执行机制。因此,代表海外工人的美国律师不能按照劳动权案件的惯例确定诉因,而需发展创造性的新方法对海外劳动侵权救济。

我们可以将不同的方法分成三类,这些分类虽然并非法定分类,但仍是区分不同的法律理论的有效方法。原告当然可以提出多种诉因寻求劳动侵害的救济,且多数案件的律师一般也会同时提出几个法律理论,这些理论可能不属于这里的分类。以下我们介绍不同的分类,并在第二部分中讨论使用这些方法诉讼的具体案例。

A将国际劳动侵权界定为对国际人权规范的违反。

美国联邦法律《外国人侵权诉求法》(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ATCA”),赋予了外国国民在美国法院起诉违反某些国际规范行为的法律地位。这些规范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犯罪、非法屠杀、奴役、酷刑、非法拘禁和反人道罪。虽然ATCA的最初制定目的并非解决劳动侵权,律师已成功地将一些与劳动有关的侵权行为(如强迫劳动)提升到了ATCA规定的国际规范层面。另一部美国联邦法律《酷刑受害人保护法》(The 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TVPA”),允许外国国民在美国对州违反《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酷刑或非法屠杀提起诉讼。

B将国际劳动侵权界定为对美国州法或联邦法的违反

ATCATVPA都是使美国国际法义务生效的国内法。除了这些法律,积极分子也利用其他并不是并入或参照国际规范或标准的美国国内法。正如ATCATVPA,这些法律的直接目的可能并非保护工人权利,特别是非美国工人的权利。然而,通过律师充满创造性的双手,已被用于解决国外劳动侵害。这些法律包括州消费者和商业保护法、规制有组织犯罪的某联邦法、产品责任法以及普通侵权法和提起违约之诉的法律。

C将国际劳动侵权界定为对美国股东权利的损害。

利用保护股东权利的法律来保护工人权利作为以上分类的一个子集,是相对较新的法律理论。劳动权积极分子正在讨论将跨国企业的海外滥用劳动实践界定为对企业美国股东权益的损害。股东的利益受到州公司治理法和联邦证券法的保护。法律允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为保护自身利益提起诉讼。

将案件界定为对国际人权规范的违反,违反美国法或是侵害股东权利,每种不同的法律理论都有着独特的挑战,对起诉地点,所需证据类型以及可获得的救济都有所限制。第二部分案例讨论将分析这些独特的挑战。


 

[1] Hedrick Smith, Who Calls the Shots in the Global Economy?, Frontline, 20041116日,参见http://www.pbs.org/wgbh/pages/frontline/shows/walmart/secrets/shots.html.

[2] 该案名为 Roe v. Bridgestone Corp., Case No. CV 05-8168 (C.D. Calif.).  有关案件的详细信息可以参考国际劳动权利基金(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Fund)网站, http://www.ilrf.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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