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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管辖权
尽管原告有时面对着对跨国企业行使普遍性管辖权的挑战,但根据ATCA对跨国企业提起的案件的首要管辖挑战是不方便法院原则,这在第一部分已有介绍。依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案件,被告必须证明(1)另一国家的法院系统可以适用并且适宜审理该案,以及(2)根据各种公共和私人因素的衡量,驳回案件并在另一国家重新提起诉讼更加可取。如果替代法院不能首先被证明是可以适用和适宜的,法院就不会进行私人和公共因素分析。
在Doe
v. Unocal案中,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不是对原告的重大挑战,因为美国国务院和其他政府机构以及私人组织已对以下情况了解并备有证明文件。即缅甸法院被缅甸军政府控制,因此并不适于审理军政府参与的大规模滥用人权案件。但在其他案件中,这一问题往往不很清楚或是缺乏证明文件。
原告可能必须花费大量力气证明为什么案件在替代法院无法获得适当审判。如第一部分所述,非美国积极分子的专家证言和工作对于替代法院审判的不适宜性具有重要作用。这可能包括说明司法腐败的文件或其他法院制度的局限性。外国律师还可能作为其国家法律体系的专家证人。其他可以击败不方便法院动议的证据还有有关目击证人受胁迫,报复威胁,或其他安全考虑的证据。
不方便法院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由美国法院驳回案件的一种方式,但它并不挑战美国法院行使普遍性管辖权的合法性。然而也应当注意到积极分子报告中指出,在最近的跨国劳动权利诉讼中,被告正不断地质疑美国法院的普遍性管辖权。该策略提供了两种通过攻击管辖权而驳回案件的机会。如果没能成功挑战法院的普遍性管辖权,就可以转而提出不方便法院的动议。
(iv)ATCA的帮助和教唆责任,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Doe v. Unocal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确立国际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企业等私人部门,还在于确立了像跨国企业这样的私人实体应为帮助和教唆人权侵害承担责任,即使私人实体本身并未从事侵害行为。法院关注原告关于Unocal与缅甸军队共用照片,测量和地图的主张,裁定此种行为属于“有意识地实际协助或鼓励”,无论被告是否控制或参与该行为,甚至是否有意使行为发生,都足以构成责任。
自Doe
v. Unocal案,全世界的原告主要以帮助和教唆为理论基础,继续对企业提起ATCA诉求。但也是自Doe
v. Unocal案之后,也有一些发展带来了缩小依据ATCA追究帮助和教唆责任的范围的威胁。尤其是,企业被告和其他批评家利用上文讨论的2004年Sosa
v Alvarez-Machaim
案争辩说,美国最高法院在Sosa案中确立的普遍性的,义务性的和明确的标准必须适用于ATCA诉求的每个要素,包括帮助和教唆责任。他们指出民法中的帮助和教唆责任并未获得世界认同,因此不属于ATCA诉求。换句话说,这些批评家认为国际上不存在对帮助和教唆人权侵害行为的普遍的,义务性的和明确的禁止。因此,帮助和教唆不能成为ATCA责任的基础。作为回应,帮助和教唆责任的支持者主张,帮助和教唆责任是附属的程序性问题,而非ATCA诉求的要素。他们也主张帮助和教唆是获得国际承认的规范。
截止于这篇报告,第九巡回法院在Doe v. Unocal中的决定是唯一联邦上诉法院对此问题的决定,支持ATCA下帮助和教唆责任的有效性。虽然纽约州的一个联邦审判法院裁定ATCA并未规定帮助和教唆责任,该案还在第二巡回法院的上诉中,法院还没做出决定。其他提出帮助和教唆责任的ATCA案例也正在美国不同的法院审理中。因此,ATCA下的帮助和教唆责任是否成立还没有确切答案。
(v)Doe
v. Unocal的决议
在全部的诉讼程序中,Doe
v. Unocal案并没有进行到发现事实的阶段。这意味着法院的决定依据仅是双方的诉求和主张。当事人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无法向法官或陪审团出示证据。2005年4月,当事人宣布了和解方案,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就划上了句号。在和解方案中,Unocal同意补偿缅甸村民,并提供足够的资金使原告可以发展项目,以改进地区的生活条件,医疗保健和教育。协议的具体条款仍属保密。《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杂志估计和解金额大致在3000万美元左右,这一数字被新闻界广为重复。
虽然在和解方案中Unocal和其他企业被告并没有承认错误的行为或是责任,原告的律师们仍然将本案作为重大的胜利,将之称为“人权和公司责任运动历史性的胜利”。他们注意到,世界上一些最弱势的人群已设法克服难以想象的障碍,在美国创造新的法律依据,向世界展示了如何让跨国公司承担责任。他们也提出,该案将会阻止未来的不负责的企业行为。
此和解协议是Unocal作为独立的石油公司最后的重要行动之一。在与Doe原告和解不久,Unocal就被石油巨头Chevron-Texaco收购。这引发了一些思考。法律方面的困难和伴随的负面信息的公开对公司的买卖和收购构成了阻碍,这也促使Unocal公司提供了慷慨的和解方案。未决的商业交易可能作为非法律的策略压力,助原告一臂之力。假设收购并未处于危机,Unocal就可能还足以承受公开的负面信息,将原告拖入一个成本巨大和拖延时间的审判中,这是原告负担不起的。
在协商解决之后,Doe
v. Unocal的律师不仅庆祝了案件的胜利,还预测了来自企业及其政治同盟的后冲。如上文所述,他们的预测部分地在2004年Sosa
v. Alvarez-Machaim案和有关ATCA下帮助和教唆责任的持续斗争中得到验证。一些未决企业ATCA案件未来的结果可能将法律引向对原告或有利或不利的方向。
2.1.b.
Sinaltrainal and Gil v. The Coca-Cola Company:跨国企业为其子公司或当地经销商承担责任的困难
(i)事实
在困扰了哥伦比亚几十年的民间暴力动荡背景下,哥伦比亚Carepa的可口可乐罐装厂的一工会首领因其在工厂的工会行动于1996年12月5日被右翼军事力量杀害。这位工会会员名叫Isidro
Segundo Gil,是美国Bebida
y Alimentos (“Bebidas”)公司的雇员。
在谋杀发生前,当地工厂的一位经理供述与军事成员合谋消灭当地工会,为军队提供进入工厂的途径并公开威胁要消灭工会。名为Sinaltrainal的工会曾试图与工厂协商,以保证其成员安全,但为工厂主拒绝。Gil在罐装厂被杀害几天之后,军队回到工厂告知雇员必须退出工会,否则将与Gil同样下场。于是全部雇员退出工会。最终Carepa再也没有当地的Sinaltrainal工会。
可口可乐公司并不拥有或经营Bebidas厂。该厂是获得可口可乐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负责罐装其产品。经销商Bebidas从可口可乐完全控股的哥伦比亚子公司以及美国公司获得了产品说明和经营指示。然而证据显示可口可乐哥伦比亚子公司对Bebidas的军事威胁有所认识。工会和Bebidas之间往来的指控厂经理与军队共谋的信件也被送到了哥伦比亚子公司手中。
基于可口可乐美国公司,哥伦比亚公司和当地罐装Bebidas厂的紧密关系,原告不仅起诉当地厂经理和Bebidas厂,还将可口可乐哥伦比亚和美国公司列为被告。
(ii)诉因
Sinaltrainal和Gil的继承人于2001年依据一些法律理论在佛罗里达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包括以《外国人侵权诉求法》、《酷刑受害人保护法》(TVPA)以及《不正当敛财及不正当犯罪组织法》(RICO)为根据的诉求。RICO是联邦刑事法,最初旨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也规定该法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起私人民事诉讼。
上文已讨论过《外国人侵权诉求法》。TVPA允许酷刑和/或法外死刑的受害人,或其代表对承担责任者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中有“酷刑”和“法外死刑”的定义,被告必须是州或是以州名义行事。TVPA规定的对酷刑和法外死刑的救济反映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在美国国内的执行。该法要求原告用尽所诉行为发生地当地的适当以及可适用的救济,并且规定了10年的诉讼时效。某些司法辖区(尽管不是可口可乐公司案提起的法院)裁定TVPA不适用于企业被告。
RICO规定利用企业实体或其他企业进行犯罪活动构成联邦犯罪。尽管RICO首先是刑事法律,但也规定了受害当事人可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民事诉因常被称为“民事RICO”)。对原告及其律师特别具有吸引力的是民事RICO规定的三倍赔偿金。为使RICO域外适用,换句话说,适用于发生在美国之外的行为,原告必须确定通过某企业进行的不当获利行为与美国有足够联系。法院主要考虑是否美境内的行为直接引发了在外的损害或外国发生的行为在美国境内有实质性的影响。
在2003年的可口可乐案中,联邦地区法院首先发现,案件事实并不符合RICO域外适用的标准,并因此驳回了原告根据RICO提起的所有诉求。法院也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只留下了私人罐装厂一个被告。当时不允许原告上诉。在2006年9月29日,法院驳回了所有剩下的针对非可口可乐被告的ACTA和TVPA的诉求。原告计划对法院的各项决定提起上诉。
(iii)责任理论
谋杀工会首领Gil是由哥伦比亚军事成员在Bebidas厂经理的协助下完成的。而Sinaltrainal案的原告却想让一系列被告为Gil的死和工会暴力承担责任。
首先,由于Bebidas工厂是合谋经理的雇主,所以原告要求工厂为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原告要求Bebidas的厂主在其个人能力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该小工厂是由一位父亲和作为厂主的儿子共同直接管理的。最后,原告要求可口可乐美国和哥伦比亚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和Bebidas及其他罐装厂之间存在着许可关系,这使得他们对工厂有足够的控制,本可以阻止发生在工厂的反工会暴力活动。
为了将责任成功归属于不同被告,原告需要提出不同的责任理论。不过每种理论都以以下主张为前提,即,被告与其他当事人的紧密关系以及控制力,而非在罪行中的参与。因此,为了支持每项理论,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不同被告之间存在关系的类型。
首先,原告利用侵权法命令和监管责任原则主张雇主Bebidas对雇员经理行为的责任。第二,原告试图揭开公司面纱,主张罐装厂是作为厂主的第二本人或代理人,要求Bebidas
公共利益因素包括:当地司法审理案件的预期负担,美国对提供法院审理案件中诉求类型的利益,美国在不考虑公民身份为美国居民提供法院时的利益(即使事件导致美国之外的诉讼,一些原告可能居住在美国)。一般而言,即使住在美国的原告不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不会依不方便法院驳回其案件。私人利益因素包括:在美国和替代法院诉讼对比,当事人相对能力和资源的差异,证人和证据的可获得性。
对位于华盛顿的国际劳动权利基金的专职律师Brian
Campbell的电话采访。
Doe v. Unocal, 395 F.3d 932 (9th Cir. 2002). See also
Doe v. Unocal, 403 F.3d 708 (9th Cir. 2005).
尽管在法院胜利,Unocal案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在2005年3月,当事人宣布了达成的最终和解协议。See
Press Release, Earthrights International, Final Settlement
Reached in Doe v. Unocal (May 10, 2005), available
at
http://earthrights.org/news/unocalsettlefinal.shtml; Press
Release, Unocal News Release Archive, Settlement Reached in
Yadama Pipeline Lawsuit (March 21, 2005), available at
http://www.unocal.com/uclnews/2005news/032105.htm.
Sosa v. Alvarez-Machaim,
542 U.S. 692 (2004).
Khulamani v. Barclays案以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32000名受害者名义提起。被告是支持并从种族隔离中获利的企业。被告的责任根据是帮助和教唆责任,但是,这里的共谋并不像Unocal案中Unocal与缅甸军方所谓的共谋那样直接。虽然两案事实不同,法院没有因此区别对待Khulamani,而是裁定ATCA没有规定帮助和教唆责任,明确违背了第九巡回法院在Unocal中的决定。
Deborah Orr, Your Image in Court,
Forbes, April 24,
2006.
工会供述与哥伦比亚左翼游击队有关,因此工会成员成为军方打击目标。
事实全部来自于Sinaltrainal
and Gil v. The Coca-Cola Co.,
256 F.
Supp.2d 1345, 1348-50 (S.D. Fla. 2003)。
《酷刑受害人保护法》,
Sec. 2(b), (c).
例如2000年的Bao
Ge v. Li Peng案,华盛顿巡回法院否定了根据ATCA和TVPA针对私人企业的管辖权,声称被指控的强迫奴役劳动并非极端恶劣的侵害人权行为,不足以赋予ATCA的管辖权,也不存在依据TVPA对企业诉求的管辖权。本案是集团诉讼,由声称在集中营被迫奴役劳动的中国公民提起。被告是中国政府实体和个人,中国银行,以及工人负责组装足球的Adidas零售企业。Bao
Ge v. Li Peng, 201 F. Supp. 2d 14
(D.C.C. 2000), judgment aff’d per curium, 35 Fed. Appx. 1 (D.C.
Cir. 2002).
Scott Leith, Coke out of lawsuit on violence
Colombia plant involved,
Atlanta Journal
Constitution, April 2, 2003, at D3. See also Jane
Bussey, Suits ok’d against Coke bottlers,
Miami Herald,
April 2, 2003, at C3.
对位于华盛顿的国际劳动权利基金的专职律师Brian
Campbell的电话采访。See
also News Release,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Fund, Coke Case Dismissal Caused by Narrow View of
Law (Oct. 10, 2006) available at:
www.ilrf.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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