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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主在其个人能力范围内负责。原告提出某些事实证明,厂主对公司事务拥有的控制权足以将公司认定为第二本人或代理人。例如,公司利润账户与厂主的个人银行账户混同,以及厂主从公司贷款或获取其他金钱并未履行正式的公司手续。
最后,原告要求两可口可乐被告根据代理和第二本人理论承担责任,主张在一系列的责任链中,可口可乐美国公司可以通过可口可乐哥伦比亚公司对Bebidas罐装厂的活动实施控制。原告的主要证据是Bebidas与可口可乐签订的罐装协议。原告认为,根据协议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有权对涉及可乐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市场的所有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有权对罐装商的活动进行监管和控制,包括其劳动政策。原告也指出美国公司对当地罐装厂的指示是通过子公司传达和执行的。由于控制程度和可口可乐公司保有的权利,原告主张Bebidas工厂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第二本人和代理人。
不过,佛罗里达联邦地区法院并没有接受原告的所有理论,认定两可口可乐公司被告不适格。法院拒绝了原告对罐装协议证明可口可乐公司有权或有责任控制Bebidas的劳动政策的主张,认为协议只是普通的许可协议,也未赋予可口可乐公司原告所声称的对罐装厂的行为和劳动实践的控制范围。对可口可乐美国和哥伦比亚公司被告不适格的认定,显示了主张跨国企业与其合同方之间存在第二本人或代理关系的困难,即使跨国企业对此关系拥有明显的权力和控制。
(iv)非诉讼策略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Sinaltrainal
and Gil在法院审理层面的失利并不表示他们为哥伦比亚工会和Gil的继承人的呼吁就此终结。工会领导及其同盟们认为可口可乐应为Gil的死,对Carepas当地工会的遭受骚扰和最终消灭,以及发生在哥伦比亚和其他国家的反工会暴力活动负责,并事实上成功地对可口可乐施加了公众压力。
积极分子和活动家有效地动员了他们的支持者,并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提升公众对反工会暴力的认识,相关英文网站包括www.cokewatch.org
和
www.killercoke.org。哥伦比亚劳动活动家与全世界的协会和学生无比成功地建立了同盟。美国一些大学的学生支持者们事实上已经设法在校园内禁止销售可口可乐的产品,其他学生团体也开始了对可口可乐产品的联合抵制。他们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对哥伦比亚事件展开调查。
活动家的成功可以部分归功于不同团体针对可口可乐投诉的多样性。不仅可口可乐公司因发生在哥伦比亚的反工会暴力事件遭到攻击,在土耳其也对其提起了另一桩反工会暴力诉讼。在英国可口可乐产品因有害健康受到攻击,在巴西涉嫌官方腐败,以及在印度的破坏环境,还有其他问题。公众压力是否可以说服可口可乐公司对其经营之道做出切实改变还不得而知,但是可口可乐却已被迫要面对这些问题。去年,公司宣布将为反工会暴力的受害人创设1000万美元的基金。
针对可口可乐的行动是诉讼和非诉讼策略和谐作用的好例子。尽管Sinaltrainal
and Gil诉讼在法院遇到了阻碍,但诉讼激发了非诉讼的努力,从而帮助积极分子达到为工会领导人Gil和Sinaltrainal工会讨回公道的最终目的。在第三部分还将深入讨论非诉讼策略。
2.2
将侵害劳动权利行为界定为对美国成文法和普通法的违反
这部分将审视根据美国成文法和普通法提起的案例。虽然ATCA和TVPA也是美国法,但是本节所讨论的法律有所不同,并不参照或是引入国际规范。另外,与ATCA和TVPA都是联邦法律不同的是,本节的法律都是州法。不过,这些法律与ATCT和TVPA还是有类似之处,即并非直接意图保护工人权利,特别是美国之外的工人权利。也像利用ATCA和TVPA一样,律师们已经找到了创造性的方法来利用这些法律针对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劳动侵害事件起诉跨国企业。
也有一些案例的诉因直接针对跨国企业及其行为和未尽义务,而非引入某种责任理论使跨国企业对另一实体的劳动侵害行为负责。为了直接针对跨国企业,这些案例反而都采取间接路线,关注跨国企业没能解决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劳动侵害,而非亲身所为劳动侵害。例如Kasky
v. Nike案,积极分子根据加利福尼亚消费者和商业保护法,认为Nike应为自己对其分包商的劳动条件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更近的例子,积极分子代表沃尔玛供货商工厂的工人对其提起违反合同之诉。被指控的违法行为是沃尔玛没能遵守其行为守则和监管其供货商的劳动条件。原告也提起了普通法的过失之诉,指责沃尔玛雇用和保留有违法行为的供货商。
在一批有关职场健康和安全的案例中,美跨国企业被控出口和使用在美国已被禁止的不健康化学品,诉讼分别由在中北美洲、非洲和菲律宾的集体香蕉农场的不同工人团体提起。根据州侵权法,他们要求化学品生产商和香蕉农场主承担产品责任。这些案例反映了国际产品责任诉讼中的一些困难。
2.2.a.
Kasky v. Nike:
根据商业和消费者保护法起诉跨国企业
(i)事实
90年代,尤其是在1996年到1997年之间,Nike由于其亚洲产品生产工厂的工作条件遭受到广泛的批评。当时,大部分Nike产品由中国、越南和印尼的分包商生产。Nike东南亚工厂的一位秘密审计师发现,Nike工厂工人在缺乏适当的安全措施下接触有毒化学物质,被迫非法超时工作,持续不通风以及饮用水缺乏。审计师进一步发现越南一家工厂中超过77%的工人存在呼吸障碍。非政府组织香港基督商会发表的一篇包括对中国三家Nike工厂调查的单独报告中指出,在这些工厂中发现了每日工作11-12小时,强迫加班,违反最低工资法,接触危险的灰尘和毒烟,以及雇佣年龄低于16岁工人。其他报告还指出身体,语言和涉及性的违法行为。这些内容在媒体上广泛报道,引发了对Nike生产作业的广泛详细审查和针对Nike的学生运动的发展。
Nike通过公共关系活动予以回应,为自己的生产作业辩护,并把公司描绘成致力于在海外工厂保证适当劳动标准的领导人物。宣传活动包括新闻报道,致信各家报纸,Nike网站公告,写给学校校长和运动主任的信以及写给青年会会长的信。
1998年,加利福尼亚居民Marc
Kasky在加州法院对Nike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在公共关系活动中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这些虚假陈述违反了加州商业和消费者保护法。Kasky指控Nike的以下具体陈述是虚假和误导性的:(1)生产Nike产品的工人并未遭受肉体惩罚和/或性虐待;(2)Nike项目符合应适用的规范工资和工时的法律法规;(3)Nike产品的制造符合应适用的规范健康和安全条件的法律法规;(4)Nike在东南亚支付给普通工人的工资两倍于当地的平均最低工资;(5)生产Nike产品的工人享受免费餐饮和医疗保健;以及(6)Nike保证为所有生产其产品的工人提供足以维持生计的工资。
(ii)诉因:加利福尼亚不公平竞争和虚假广告法
从概念角度看,Kasky
v. Nike案与上文讨论的ATCA和TVPA案有很大不同。首先,案件基础不是发生在Nike工厂的被控劳动侵害行为,而是Nike否认存在劳动侵害的陈述。第二,原告不是遭受劳动侵害的工人,而是加州居民Kasky,他与Nike,Nike的工厂和工人都无关系。Kasky根据加州法律,成功地证明他拥有提起诉讼的资格。下面将讨论这些要点及其对实践的启示。
以Nike自己的陈述为案件基础:
Kasky主张,根据加利福尼亚的不公平竞争法和虚假广告法,Nike对劳动实践的虚假陈述为非法。列于加州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200节的不公平竞争法范围非常广泛,它将“不公平竞争”界定为包括“任何非法,不公平或欺诈的商业行为或实践以及不公平的,欺骗的,不真实的或误导性广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500节的虚假广告法禁止出于商业目的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基于合理注意即可了解或应当了解这些陈述的虚假和误导性。
与美国其他商业和消费者保护法一样,这两部法律是为了促进商业的公平和真实,预防以非法甚至是不道德的手段获得竞争性的商业优势。在Kasky
v. Nike案中,Kasky辩辞的要点是,由于Nike有关其工厂良好工作条件的陈述虚假,其从虚假陈述创造的积极品牌形象和与消费者的良好关系中非法获利。换句话说,Nike的错误陈述带来了超过竞争者的不公平商业优势,并在产品制造方法方面误导了消费者。
间接让跨国企业承担责任的优点如下,首先,它避免了为让跨国企业为子公司或分包商行为负责而提出某理论。由于起诉并不建立在劳动侵害本身,而是根据跨国企业对工厂劳动条件的陈述,这样跨国企业的责任就很清晰。第二,这种方法在面对不方便法院或政治问题的管辖权挑战上,不会不堪一击。原因是双方当事人都是美国实体,指控的损害发生在美国并且诉求也完全以美国法为依据。
虽然可能有检察官要求民事处罚,根据不公平竞争法提起诉讼的救济一般被限制在禁令救济和对私人原告的赔偿。Kasky申请一个禁令—要求
Nike公司公开纠正误导性的或欺诈的陈述的法院命令—以及律师费和各项费用。虚假广告法也规定了刑事制裁。
原告问题:
根据加州商业和职业法典中“私人总检察官(private
attorney general)”条款,Kasky拥有诉讼地位。该条款赋予私人当事人起诉违反法典行为的权利。在Kasky案当时,这一条款非常宽泛,允许“任何委员会、官员、人、企业或是协会或是任何人代表其自身利益,其成员利益或是普通公众”提起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甚至不需要证明受到伤害或损害。2004年法律被修改,只允许“事实上遭受损害”以及“因为不公平竞争行为损失金钱或财产”的人依法提起诉讼。
私人总检察官条款使得加州商业和消费者保护法显得与众不同。尽管存在联邦商业和消费者保护法和其他州的类似法律,只有加州法律规定了私人居民执行法律。在联邦层面和依照其他州的法律,只有政府机构可以起诉,没有规定私人诉讼权利。因此一些有关劳动侵害与不公平商业实践的重大劳动权利案件都是在加州法院提起的。
(iii)间接策略引发的道德问题
利用间接法律理论使跨国企业对其参与劳动违法案件承担责任可能是有效的,但是这也给最关心受损工人权益的积极分子提出了一些道德问题。尽管加州不公平竞争和虚假广告法的首要救济是禁令救济,有时也会提起赔偿之诉。这些救济是给案件原告的,本案中是Kasky,而不一定是工人。当然可以在协商协议中有不同的安排,但案件的律师主要是代表原告的,而不一定是工人。
积极分子可能试图通过协调不公平竞争及虚假广告诉求与其他诉求(这并非Kasky
v. Nike案中事实)把工人引入法律策略。例如,代表消费者或商业主的一组原告可能会在加州法院依据不公平竞争法起诉。同时另一组代表工人的原告可以根据ATCA,TVPA或其他诉因在联邦法院另行起诉。美属北马里亚纳群岛的制衣厂的外国工人们就提起了这类诉讼。1999年,律师代表加州消费者在加州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与之联系的是以前两宗代表外国工人对美国成衣制造商和零售商提起的联邦集团诉讼。这些行动带来了大约20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以及解决工厂以前侵权和阻止未来侵权的全面监控项目。
(iv)案件决议
Kasky v. Nike没有进入审判阶段。为了回应Kasky的指控,Nike主张其陈述作为公共关系活动的一部分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不导致法律责任。原告认为Nike的陈述是商业性质的,依据宪法受到较少的保护。这样,本案的首要法律问题就变成了为Nike劳动政策和工厂条件辩护的Nike新闻稿,致编辑的信件,致大学校长和运动主任的信究竟是“商业性质的”还是“非商业性质的”言论。
2002年加州最高法院认定Nike的陈述属于商业性质,理由是陈述很可能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因此为预防欺诈消费者,该陈述应受约束。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Nike陈述的公共性质,Nike保持和增加销量和利润的意图,针对的听众主要是消费者以及陈述中包括Nike商业经营实际内容的事实。Nike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被拒绝受理。
当诉讼重新开始,当事人在案件进行到调查阶段前达成了和解。
尽管Kasky案对于继续运用加州不公平竞争和虚假广告法解决外国劳动侵害而言是一个重大胜利,然而在Nike和Kasky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某些人看来是令人失望的。Nike同意向监控企业海外劳动实践的公平劳动协会支付150万美元,但并未进一步披露其劳动实践。和解导致丧失了对Nike生产过程进行调查的机会,一些团体对此表示遗憾。
2.2.b.
Doe v. Wal-Mart :
直接针对跨国企业提起普通法合同和侵权诉求
(i)事实
沃尔玛商业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零售商,在美国和全球销售折扣商品。尽管在零售业领导市场,沃尔玛一直遭受批评,指责其没能保护自己商店和供货商工厂工人的权利。自90年代起,大量调查显示沃尔玛一直在与血汗工厂的供货商做生意。
为了回应公众对其供货商劳动实践的指责,沃尔玛在1992年制定了行为守则,作为供货商的标准。这部行为守则被纳入沃尔玛与全世界所有供货商的合同中。守则要求供货商遵守所有应适用的劳动和雇佣法和建立内部监控机制。沃尔玛公开承诺只与遵守守则的供货商做生意,并向现有和潜在的消费者大幅宣传其守则。
监控机制包括沃尔玛雇用审计师对工厂进行调查。在其与供货商的协议中,沃尔玛保留了对供货商设备进行定期和突击调查,以及私下采访工人的权利。没能或拒绝遵守标准的供货商将被立即终止任何及所有未完成的订货,拒收或退回任何货物,以及终结与沃尔玛的业务关系。
尽管对供货商的监管听起来很严厉,但是行为守则的执行非常疲软。监控没有外部独立方的参与。存在发生侵害行为高风险的工厂在被采取商业措施前,都获得了沃尔玛提供的机会。并且批评家指出,只有8%的审计活动没有事先宣布,被会见的工人也得到了指导,教会他们如何回答检查员的问题。根据沃尔玛某前地区检查员所言,即使工厂没有遵守行为守则,检察员也被迫出具肯定的报告。这位检查员因质疑检查程序缺乏诚信而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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