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伤程序本身环节较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再加上不得不进行的劳动关系的确认,可能发生的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普遍而言,工伤程序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农民工的其他案件。如尹某工伤案中,尹某在200563日在收拾劳动工具时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全身大面积烧伤,丧失劳动能力。因尹某受雇于一个事业单位,其属于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劳动局和人事局各执一词。当劳动局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时,已经过了11个月的时间。(具体案情参见《尹某工伤案介绍》)

3、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单位性质

具有合法资质

非法用工

人数

39

6

所占比例

86.7%

13.3%

在工作站三个月中援助的这45个案件中,有6个是非法用工造成的伤害,占到总数的13.3%。如谭某是跟着一个没有资质的装修队干活,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柯某在没有工商注册登记的茶叶加工厂打工,工作中被烫金机轧伤胳膊;蔡某跟随一个没有合法资质的挖沙队非法挖掘河沙,在装运河沙时受伤致死;高某则是在一个已经对外报废的煤矿里打工,因煤矿事故受伤。

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现象非常普遍,农民工在求职时并不会有意识的区分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只要工作有合适的报酬就可以。但非法的用人单位根本不可能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一旦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黑工厂”的老板能躲则躲,能逃则逃。政府部门对其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4、单位扣押工伤证,工伤职工难以获得工伤待遇。

在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为当事人申请了工伤认定,还有的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核定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却并不将工伤证、核定后的工伤待遇给劳动者,使劳动者无法顺利得到工伤待遇。

在谢某工伤案中,谢某在建筑工地打工受伤,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并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下发工伤证之后,单位却拒绝将工伤证交给谢某本人,造成谢某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无法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予工伤赔偿。无奈之下,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交出工伤证。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要求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最后在援助律师与用人单位协商后,才得以让谢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情况参见《谢某工伤案介绍》)

在邸某工伤案中,邸某因连续工作24小时极度疲乏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曾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又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向社保部门核定了他的保险待遇。但社保部门将核定的一次性赔偿金交给单位后,单位却拒绝将赔偿金交给邸某,称其在事故中给单位造成了损失。邸某向工作站申请援助后,律师到劳动部门查询并取得了工伤认定和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后,才顺利的申请了劳动仲裁,为邸某要回了工伤赔偿金。(具体情况参见《邸某工伤案介绍》)

5、劳动部门受理工伤标准不一,工伤认定难

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非常低,在这45个工伤案件中也只有5件,其中还有2件中劳动合同只保存在用人单位处,劳动者手中并没有。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时,只能用其他证据,如工友的证言、工作证、工资条等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同的政府工作人员有不同的标准,有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后很快便给劳动者认定了工伤,有些却要求劳动者提供各种详细的证明材料,其掌握标准之严,以至于阻碍了劳动者的维权。

在安某工伤案中,安某于20061022日因长时间工作、过度疲劳而被机器轧伤了手指。事故发生后,安某第一次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加盖了单位的公章。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称:没有劳动合同,不能认定工伤,让安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同去的援助律师认为,既然单位已经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表明其已经认可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且,律师手里还保存有与单位负责人的通话录音证明,但对方坚持要单位出具认可劳动关系的证明。无奈之下,让单位开具了一份《证明》:“我单位有职工安某(原名:安某某)一人,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系我单位工人。”安某第二次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对方又称安某的诊断证明上的名字是“安某某”,名字不符。安某提出安某某是其曾用名,用人单位开具的《证明》上也说明了这个问题。但对方还是要求必须开具证明安某与安某某是同一人。而当安某开出证明后,工作人员又称,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是由单位委托,个人不能申请。在安某本人去了5次、援助律师也去了3次后,劳动局才受理申请。(具体情况参见《安某工伤案介绍》)

在王某工伤案中,王某在用人单位高成家政服务公司工作,由家政服务公司派到某医院做护工。2006130日早晨5点多王某给医院挂春节彩灯花时不慎从桌子上摔下,造成胸骨爆裂,脊髓损伤。家政服务公司在支付了治疗费之后拒绝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到医院所在地的某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说家政服务公司办公所在地是A区,应到A区申请工伤认定;王某到A区之后,工作人员称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地是在B区,让其到B区申请;当王某到B区申请时,工作人员说家政服务公司当年没有年检,不受理,让她还是到A区申请。王某再次来到A区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受理后最终还是将案件材料转到了B区。由于王某没有劳动合同,工作人员让其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得到了胜诉的裁决后,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又称王某受伤是在早晨5点,不属于“工作时间”,王某表示其在医院的工作是护工和杂工,工作时间从早晨5点到晚上10点多,但对方坚持要求王某找医院的负责人开出证明才可以。当王某到医院找到负责人时,对方不愿开。王某只好找到当时在场的病人及其家属为自己证明。但收集到这些证人证言后,工作人员说,病人及家属不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其证词不具有证明力。王某无奈之下直接到北京市劳动局递交了自己的材料,寻求帮助。直到发生工伤将近11个月后,王某才得到了工伤证。

6、工伤保险冒名顶替,劳动者权利难保护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减少成本支出,就从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上“偷工减料”。如只给部分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后无论是哪个劳动者发生事故,均以参加保险的员工名义治疗、认定工伤。但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的权利却难以保障。

在律师办理的王某某工伤案中,王某某在建筑工地工作,在地下室拆模板时不慎摔下,事故发生后,老板承诺只要王某某以杨某的名字进行治疗就可以给他支付医疗费。王某某急于做手术只能答应,后来他才知道用人单位给杨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当王某某病情刚刚稳定后,他的亲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才发现原先治疗的所有凭据上都写的是杨某的名字,劳动部门不予认定。王某某在做二次手术前又将名字改了回来。而用人单位也同时停止了对王某某的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对其工伤也不予认可。王某某的家属只好自己凑钱做手术,生活已日益艰难。

7、用人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难保证

有些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不好,又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破产的,工伤职工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而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注销的程序上的不规范,又加重了工伤职工面临的风险。

在钟某某工伤案中,钟某某在北京一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因公外出时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在其妻子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后,发现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已经经营困难,濒临倒闭。为了防止将来公司破产后得不到工伤赔偿金,钟某某的妻子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官查明情况后认为,钟某某发生事故属于工伤,驳回其起诉。钟某某的妻子却不知道工伤待遇何时才能拿到,到时用人单位是否还存在。(具体情况参见《钟某某工亡案介绍》)

8、承揽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难区分

由于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比较大,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松散。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比较模糊。而一旦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极力推卸自己的责任,坚持认为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承揽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在赵某某工伤案中,赵某某在一家公司做园林工人,在清理除草机时手指被切伤。赵某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时,该园林公司提出,其与赵某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某一直是跟随一个叫任某的人打工,公司并没有对其直接进行管理,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赵某只是为公司提供简单的劳务,且没有连贯性,只是有工程的时候才有了劳务的需求,干一天活拿一天钱,双方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还是确认了赵某与园林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王某工伤案中,王某安装彩钢板时被高压电击伤,全身高位截瘫。援助律师经调查了解,王某是跟随个体工商户聂某给住户安装彩钢的,而聂某是以某彩钢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了销售、安装彩钢板的业务。在确认王某与谁建立劳动关系时,彩钢公司认为其从没有招用过王某,不承认与其有关系;而个体工商户聂某认为自己只是在这次安装时临时找到了王某的哥哥王勇,而王某是在和哥哥一起干活时受伤的,对事故负责的应是王勇,与自己无关。由于确认劳动关系比较困难,援助律师决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彩钢板厂和个体工商户共同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参见《王某工伤案介绍》)

9、发生工伤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造成的后果更严重

发生工伤事故后,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往往只管“救急”而不管“救命”。将发生工伤的农民工送到医院进行紧急处理或手术后便撒手不管,而很多当事人仍然需要继续手术或治疗,农民工不得不在身患病痛的情况下一边申请工伤认定,一边四处筹款治疗。如果治疗费用昂贵到农民工根本无法承受的时候,他们或听天由命,随病情恶化;或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手段要回赔偿款;或无奈之下答应对方的私了协议。种种的后果不仅不利于农民工本人,也不利于我们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高某某工伤案中,高某某因事故而导致面部严重受损,包工头支付了很少的治疗费后就不见踪影。高某某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面部多处骨折,眼眶、鼻子、牙齿都被毁,他从一个精神的小伙子变成了丑陋的“老头”。高某某找不到包工头,向其他部门求助也四处碰壁,他曾绝望的对律师说,自己已准备好了五十多片安眠药,如果讨不回赔偿款做手术,他只好自杀了。

10、工伤赔偿款执行难

工伤职工在拿到工伤证、评定伤残等级、甚至在经仲裁或法院审理确定了工伤赔偿款数额后,仍然有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如果最终无法执行到赔偿款,当事人的困境并未得到纾解,先前的种种努力难免要大打折扣。

在于某童工案中,于某于2005223日在北京某化纤棉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左臂绞入机器,造成左臂截肢。2005520日,于某的父亲就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尚未成立)申请法律援助。该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于2006418日得到了让于某满意的结果:赔偿858456元。由于被告并未主动履行判决,援助律师代为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到目前为止,只申请执行到2万元的赔偿款,剩余80多万仍然没有结果。(具体情况参见《童工于某工伤案介绍》)

在耿某工伤案中,耿某在2005711日在工地做钢构安装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受伤,造成半身瘫痪。由于耿某是跟随包工头李强个人干活的,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与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援助律师在综合考虑证据和相关情况后,按照雇员损害赔偿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包工头李强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审理中,法官主持调解,李强承诺在半年内分三次支付共18万元。但李强在达成协议后就不知所踪,耿某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至今仍没有拿到一分钱。(具体情况参见《耿某工伤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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