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志们: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个部门今天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目的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国人大、国务院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十分重视。2002年12月2日,温家宝同志做出重要批示“建筑业拖欠工程款问题愈演愈烈,不仅严重影响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且直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必须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这个问题,绝不可任其发展。请建设部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今年全国人大第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建筑法》执法检查总结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在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12月5日,曾培炎副总理在召开这次会议的请示报告上又作了重要批示:“解决好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十分重要。春节元旦将至,各地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出发,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要坚决贯彻家宝总理重要批示和国办通知精神,雷厉风行,标本兼治,限期偿清已拖欠工程款,加大建筑市场治理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和《通知》的各项要求,统一思想、抓住重点,积极采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务必抓出成效。
一、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居高不下,危害严重
近几年来,拖欠工程款问题愈演愈烈。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9年,全国历年累计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2221亿元,2002年又累计上升到3366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9.6%。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最为突出,分别占拖欠总额的39.6%和26.7%。拖欠工程款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给社会经济秩序及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一)债务链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据2002年建设部对建筑业部分企业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5106家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2475亿元,这些企业又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382亿元、材料设备购置款637亿元、农民工工资183亿元,共1202亿元,占其被拖欠工程款的48.6%。某省一建筑公司累计被拖欠工程款5.19亿元,该公司又拖欠分包单位1.26亿元,拖欠材料设备款1.74亿元,拖欠职工工资5520万元,欠缴税款及附加费7100万元,欠付银行利息近千万元。拖欠工程款,引发了多头的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扭曲,掩盖了建设资金不足而盲目建设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引发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
初步抽样调查,某市截至2003年6月,共拖欠农民工劳务费近30亿元,人均拖欠额达3800元。有一个市拖欠农民工工资2.1亿元,涉及农民工约15万人,占全市施工人员的近50%。有的是业主拖欠引起,有的是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拖欠,也存在非法包工头恶意拖欠。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给农民工家庭生活带来困难,并危及社会的稳定。少数农民工采取极端方式追讨工资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三)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许多建筑业企业由于工程款被大量拖欠,不仅无法保证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各种保险金的足额上缴,而且造成企业骨干和技术人才大量流失,还影响了政府的税收。一些企业为了维持生产经营,依靠贷款组织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生产设备长期无能力更新,效益连年滑坡,影响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不仅影响了企业的信誉,还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
(四)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有的建筑业企业转嫁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将工程分包给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或包工头,导致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下降,甚至留下安全隐患。由于拖欠工程款,致使许多项目难以顺利进行,出现了
“烂尾楼”和“胡子工程”,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正常发挥。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要求
(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紧迫性
大量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地方盲目攀比,滥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不合理的负债建设,采取拖欠工程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不足,靠建筑业企业垫资,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谋略”;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戒机制,致使“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风气盛行;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恶性竞争,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迫使建筑业企业签订“黑白合同”;个别业主甚至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利用建筑业企业怕打官司的心理,故意拖延结算时间等。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住房消费作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首位,要求住宅建设要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能否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的工程款,不仅关系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的落实,而且还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量力而行。一个时期以来,绝大多数地方领导干部,在现代化建设中干出了实实在在的业绩,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戴。但也有少数同志急功近利,超越当地经济条件与资源承受能力,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仅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损害了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此,我们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既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也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拖欠工程款和少数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致使许多农民工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坚持从城乡统筹的高度,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的要求,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迫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突出重点,认真组织清理工作
按照《通知》的要求,清理工作要全面展开。当前要着重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这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对本级政府拖欠的工程款进行认真清理,从每年财政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同时,对其他有关部门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保证在2006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本行业内的清理工作。
要认真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地方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发展改革)、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清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认真排查。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工人工资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各地应把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一方面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为其适应竞争需要,寻找就业岗位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当被企业拖欠工资时,能够通过正常渠道索取应得的劳动报酬。
(三)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防止新欠工程款的产生
按照《通知》的要求,地方各部门要实行联动执法,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发展改革)部门不批准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房地产项目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改革工程款支付方式,加强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记录。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公之于众。
各地要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规范劳务企业用工行为。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要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推行工程风险管理,运用市场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
按照《通知》的要求,各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要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建筑业企业也应对等向房地产企业提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凡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付款的,由担保人负责支付。要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解决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中的公证作用。工程监理单位也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其监理情况作出公正的评判。要进一步健全仲裁机制,有关仲裁机构应当充实专业人员,并重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质量监督、造价咨询等机构的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依法做出裁决。
(五)深化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按照《通知》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调整所有制结构,研究制订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国有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制的步伐,积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能力。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时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不落实或可能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敢于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造成拖欠工程款。
建筑业的行业协会应当在防止不正当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务。对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黑白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建立起相应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公布其不良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做好自身清欠工作的同时,督促并检查各市县政府工作开展情况;对在工作中失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协商制度,紧密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按照统一要求,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拖欠。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大胆创新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区和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目前,一些省市采取专项整治、制定相关政策,有效推动了工作的开展。重庆市将基础设施拖欠工程款作为解决重点,现已偿还拖欠款1.3亿元。从今年10月起,又开展了“百日追薪”专项执法大检查,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制定了三年计划,计划在三年内清理偿还拖欠款300亿元,今年竣工和在建工程劳务费必须在春节前100%兑现。目前北京市已清回拖欠款近70亿元,年底前完成100亿元的目标。宁波市从2002年实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今年已有77家企业办理了担保手续,基本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劳资纠纷发生率比去年大幅度下降。各地区、各部门要学习他们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研究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将落实国办通知情况在明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建设部。
同志们,元旦春节将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重要。请大家务必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按照曾培炎副总理的批示要求,抓好清理工作,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让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工资,真正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进而为实现《通知》所确定的目标,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