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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6月5日刊登了《全总官员批评外企:劳动用工搞双重标准》一文,该文作者采访了全国总工会陈杰平处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脱明忠律师、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等人,上述官员及专家表示:肯德基的做法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规定,肯德基在采用的派遣方式中,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肯德基是在搞劳动用工双重标准,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6月9日肯德基向转载《全总官员批评外企:劳动用工搞双重标准》一文的所有媒体,公开发表了《肯德基就<全总官员批评外企:劳动用工搞双重标准>一文的回复》。我们认为肯德基的《回复》一文混淆了视听,对有关人员的指责是没有道理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应当适用徐延格案件
肯德基在回复一文中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不适用于徐延格案件。
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而徐延格案件中恰恰就是用人单位肯德基与劳动者徐延格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确认劳动关系时发生争议。1995年2月起至2004年5月,徐延格一直在肯德基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04年5月至2005年10月徐延格仍然在肯德基工作,只不过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徐延格一直在肯德基工作,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05年10月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因此徐延格案件适用上述《通知》。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通知的精神就是如何帮助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根据通知的规定来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通知的内容来看,该通知根本没有排除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无效时适用该通知。
肯德基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国关于用人单位的条件,徐延格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独立的劳动能力,也完全符合劳动者的条件。肯德基的规章制度适用与徐延格等员工,徐延格向肯德基提供的是有报酬的劳动,这些劳动完全是听从与肯德基的安排。徐延格的具体工作就是搬货、理货,这些工作属于肯德基业务的组成部分,显然,根据通知的规定,徐延格应当被认定为肯德基的劳动者。徐延格在肯德基工作时所佩戴肯德基为其制作的工作铭牌完全可以证实肯德基已经正式录用了徐延格,考勤记录证实了徐延格的工作时间,证实了徐延格完全按照肯德基的要求提供了劳动。结合徐延格的就业服务证等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充分证实徐延格就是肯德基的员工,徐延格与肯德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二、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违背自愿原则,应属无效劳动合同
脱明忠律师的观点为:在这个案件中,徐延格与肯德基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肯德基的做法有违我国法律规定。徐延格等员工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基于肯德基“由时代桥公司代发工资、代上保险”以及“不签合同将予以辞退”的声明,徐延格对于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基本情况不知情,更不用说对劳动力派遣协议内容了解。如果说徐延格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对“时代桥公司”不了解,如果对肯德基与“时代桥公司”签订的劳动派遣商务合同内容不知情,那么肯德基中途要求他再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的话,就予以辞退,这显然是违背了《劳动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现行《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肯德基作为事实上的用工单位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订立合同的诚信原则。
肯德基称:脱明忠律师的分析和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脱明忠律师所做的评判是基于贵刊提供的不全面的事实。
我们认为脱明忠律师的观点是十分客观的,肯德基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徐延格自1995年2月29日起开始在肯德基处工作至2005年10月,这一事实不但有徐延格的陈述,而且还有徐延格向法庭提交的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由肯德基为徐延格制作的《就业务工证》以及员工登记表、上岗证、考勤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充分证实。2004年正在肯德基处工作的徐延格,受肯德基不签协议就被辞退的胁迫,于2004年5月20日在时代桥公司提供的一份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之所以说是在肯德基的胁迫下签订的,是因为肯德基在仓储办公室的墙上贴了一张公告,内容为仓储员工要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由时代桥公司代发工资、代上保险,如果不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将被肯德基辞退。徐延格等仓储人员为了保住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为了继续靠这份血汗钱养家糊口,才不得不在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显然,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受“胁迫”所签,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属无效的劳动合同。
遗憾的是,肯德基这种利用单位优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现象并未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胁迫并不一定需要使用武力,以辞退相威胁,在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定的劳动合同就应当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属于“胁迫手段”。条件最为严格的刑事法律将利用从属关系或职权对被害人进行挟制认定为胁迫,那么相对犯罪标准要更宽松的民事行为来讲,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什么不能将利用从属关系或职权强迫劳动者签定合同的行为认定为胁迫呢?
肯德基称:“肯德基、时代桥和徐延格三者之间明确设立劳动派遣关系后,徐延格成为时代桥的雇员,他的工资理应由时代桥发放,劳动保险也由时代桥办理。”
事实上,2004年5月30日,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徐延格仍然在肯德基处工作,工作岗位及所有的待遇与前几年相比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不过2004年起徐延格的工资及保险金由肯德基统计后支付给时代桥公司,由时代桥公司向徐延格发放工资,缴纳保险金。也就是说,徐延格仍然与肯德基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仅是工资及保险金由肯德基统计后支付给时代桥公司,再由时代桥公司代理具体的发放工资及缴纳保险金行为,显然这种代理行为不可能影响徐延格与肯德基之间的劳动关系。2005年11月29日,肯德基仍然同意为徐延格补缴1999年6月至2000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更进一步说明双方仍然继续延续事实劳动关系,根本没有受到“劳动合同”的影响。
肯德基还称,在肯德基、时代桥和徐延格设立合法有效的劳动派遣关系的整个过程中,肯德基和时代桥一直坚持公开、公平和自愿的原则。
肯德基的这种说法根本不能成立。徐延格是肯德基的一名老员工,他和和其他员工一样看到肯德基的公告后,选择了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决不是一种公开、公平更不是自愿的行为。公告只是说仓储员工要与时代桥签订劳动合同,由时代桥公司代发工资、代上保险,根本没有向劳动者解释与时代桥签订劳动合同和与肯德基签订劳动合同有何异同,更没有解释肯德基为何不再作为这些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这是怎样的一种公开呢?肯德基以一纸合同将老员工转给时代桥,但是仍然象以前一样使用这些劳动者,如果说确实解除与肯德基的劳动关系而与时代桥建立劳动关系,肯德基却未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难道这也是公平吗?如果不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将被肯德基辞退,徐延格为了保住这份用来养家糊口而又来之不易的工作,不得不按照肯德基的要求在时代桥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难道这能称为自愿吗?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徐延格等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么听从肯德基的安排和要求,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么失去这份工作。他们没有任何可以协商的机会,没有任何其他选择,作为在肯德基工作近十年的员工来讲,这又是一种怎样的平等和自愿呢?
综上,肯德基在要求徐延格肯签订劳动合同时,严重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肯德基作为事实上的用工单位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订立合同的诚信原则。我们认为脱明忠律师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完全支持脱明忠律师的观点。
三、全总陈杰平处长对肯德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批评是正确的,是负责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处长陈杰平认为,“从劳动经济学上讲,劳动力买卖不应该由第三方获利,其他东西可以买卖,可以倒腾,但劳动力除外。”“目前相应的劳务派遣政策法规不多,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很严重。肯德基等一些企业在用工方面搞双重标准,在国外用工是规规矩矩的,而到了中国就用劳务派遣。其实这种劳动权力本身就是一种人权,他们本身就是在执行双重的人权标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表示郭军:“这个案件非常典型。员工干了11年还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觉得(肯德基)其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肯德基称:全总陈杰平处长对肯德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批评是基于不了解事实全貌,在听取了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的片面事实后作出的。徐延格被肯德基退回时代桥是因为徐延格在工作中连续两次失职、违反操作流程和劳动纪律,给肯德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而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法,劳动者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所以,即便徐延格是肯德基雇佣员工,也不能根据年资得到经济补偿金。
我们认为郭军部长和陈杰平处长的观点不仅是完全正确的,而且充分体现了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时的负责态度。肯德基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肯德基作为一个跨国公司,在其他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肯德基根本不会也不敢钻这种空子。徐延格自1995年2月29日就开始在肯德基工作,一干就是11年,并且一直做仓储搬运工,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5月,肯德基突然通知员工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徐延格也正是因为在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而被肯德基驱之门外,不再承认徐延格是肯德基的员工,而认为徐延格成为时代桥公司的员工,显然,肯德基公司是在借时代桥公司逃避法律责任。
肯德基称,陈杰平处长的批评是基于不了解事实全貌,在听取了记者提供的片面事实后作出的。并称,如果陈处长看过肯德基、徐延格和时代桥三方之间的合约文件,了解时代桥为徐延格发放工资和办理劳动保险,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面事实后,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评判。实际上,徐延格案件的案情非常简单,其实就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下与另外的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在原来的实际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确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陈杰平处长正是在了解本案基本事实后而得出的正确结论,“肯德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铁板钉钉的事。”我们认为陈处长对肯德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是负责的,是对工作的负责,更是对中国劳动者的负责,对法律的负责。
肯德基称徐延格在工作中连续两次失职,但是肯德基为何不敢说明一向工作严谨的徐延格会出现连续两次失误呢?徐延格发生工作失误的两天分别是2005年9月19日和10月1日,而这两天徐延格的工作时间分别为15小时25分钟和12小时11分钟,延长工作时间分别为7小时25分钟和4小时11分钟,非法超时安排工作时间分别为4小时25分钟和1小时11分钟(按法律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肯德基在回复一文中也称:“由于这个工种劳动强度较大,在北京市区招聘困难,一般要招外地务工人员”。也正是因为肯德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安排徐延格超时延长工作时间,一直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徐延格由于过度疲劳才两次贴错了标签,难道这是徐延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吗?退一步讲,即使徐延格曾经违反操作流程和劳动纪律,但是徐延格违反劳动纪律又怎么可能成为否认肯德基与徐延格之间劳动关系的事由呢?
四、肯德基采用的劳务派遣形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认为,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即使白纸黑字的合同,也并不一定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书。“认定劳动者与真正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肯德基称:指责三方之间的劳动派遣是没有履行和逃避责任,是有违事实的,是对劳务派遣制度的片面曲解。肯德基采用劳动派遣绝不是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王宗玉教授的分析使本案更加明朗,更加清晰,王宗玉教授的分析使案件迎刃而解。肯德基的辩解是毫无道理的。我们完全赞同王教授的观点。
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虽然于2004年5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徐延格仍然继续在肯德基工作,工作岗位及所有待遇与前几年相比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变化的仅仅是工资发放的途径和社会保险的缴纳程序。徐延格在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徐延格的工资及保险金由肯德基统计后支付给时代桥公司,由时代桥公司向徐延格发放工资、缴纳保险金。也就是说,徐延格仍然与肯德基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仅是工资及保险金由肯德基统计后支付给时代桥公司,再由时代桥公司代理具体的发放工资及缴纳保险金行为。劳动合同签订一年半后的2005年11月29日,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仍然同意为徐延格补缴1999年6月至2000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更进一步说明徐延格与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仍然继续延续事实劳动关系,徐延格几年来一直就是肯德基的员工,何需时代桥公司的派遣?因此说,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根本没有履行也根本无法履行的一份虚假协议。
实际上,在时代桥之前,肯德基就采用这种假劳务派遣的形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在由“时代桥公司”为肯德基员工代发工资之前,自2000年3月起,有个“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单位也曾扮演了同样角色,当时肯德基的理由是,因为办理就业证对外地户口的员工有限制,为了让员工能够“合法”地获得工作机会,肯德基决定让“东城职介”为员工代发工资。虽然当时肯德基没有让员工与“东城职介”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肯德基采用的是由“东城职介”开具工作介绍信的形式把员工从“东城职介”介绍到肯德基工作,事实上,这些被介绍的员工早就是肯德基的员工。显然,肯德基于2000年就已经开始采用这种假劳务派遣行为了。2004年5月开始又借用时代桥公司的名义明目张胆的、大张旗鼓的搞假劳务派遣。
肯德基公司不断为公司员工更换“婆家”,并选择那些实力一般的不知名公司,实际上是以“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将员工的社保风险、工伤保险等转嫁给这些小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响到肯德基,从而逃避了肯德基公司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同时,采取这种用工方式的公司还能避免因员工的“工龄”过大而在辞退员工时担负过多的经济补偿金或福利、养老等责任。徐延格在肯德基连续工作11年,肯德基突然解除与徐延格的劳动关系,那么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肯德基应当向徐延格支付相当于11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即20130元。但是如果肯德基以徐延格已经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应当向时代桥公司主张赔偿,即使可以认定徐延格已经被时代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徐延格也只能主张2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即3660元,因为徐延格在肯德基工作的前9年,根本不能视为徐延格“工龄”。同样是解除劳动关系,仅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就相差16470元,即便是3660元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时代桥公司来支付,肯德基却不负担任何责任。如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那么肯德基也会以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肯德基的这种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是十分明显的。徐延格的一切工作全部由肯德基安排,徐延格完全是在肯德基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徐延格事实上是肯德基的成员,双方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根本不是一回事,徐延格与肯德基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只需补签劳动合同,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之间仅仅存在不能履行的书面合同,这种掩盖非法目的、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显然是无效的。
五、徐延格案属于典型的“假劳务派遣”
肯德基称:为了帮助公司扩大员工来源,将徐延格所从事的工种转由劳务派遣解决,劳务派遣机构时代桥也是一家在北京市规模较大的拥有政府认可的劳务派遣资质的正规公司。
我们认为肯德基的说法是不客观的,更与事实不相符。时代桥根本不是什么所谓的“北京市规模较大”劳务派遣公司。肯德基所称的徐延格与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更与客观事实极不相符。
时代桥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508室,我们到时代桥公司的住所地作了实地考察,时代桥公司在一处九层楼的第五层的507、508两个房间里办公,在一层大厅的导向牌上标明了公司在三层的306还有一间办公室,但是在昏暗的三层楼道里我们看到的306室的门上贴着一张纸标签写着“时代桥公司职介部”,可能是没人在办公的原因我们没能敲开办公室的门。我们进入时代公司的办公室508室,房间大概有16、17平方米,设有七张办公桌,桌上杂乱无章的放着劳动合同、职工名单等文件。507室的房门是锁着的,根据工商登记该房屋应当是注册资金达100万元的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但是该房间根本没有人办公。从肯德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是合署办公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农资大厦507-508,传真、电话、网站也是共用的,它们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石海燕。2005年6月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联合向肯德基发出一份通知,内容为:“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资分立了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并依法取得了劳务派遣资质。故与肯德基签署的劳动服务合同的主体变更为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书》不再另作变动手续,将于2006年5月再次续签时一并变更。”显然,在劳动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形式上,徐延格等人又被转给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如果不是引发诉讼,徐延格等劳动者恐怕至今还不知道存在一个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他更不知道自己于2004年5月被肯德基转给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再次于2005年6月被转给了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显然,这种派遣也是违法的、无效的假派遣。
肯德基称: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帮助公司扩大员工来源,减轻公司的招聘和行政管理负担。我们也认为,健康的劳务派遣制度对公司来讲可以扩大员工来源,对劳动者来讲增加了更多的就业渠道。然而,肯德基却是利用劳务派遣的名义,转嫁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务派遣。
徐延格在肯德基工作已经11年,其工作岗位一直是仓储理货员,这11年中肯德基没有与徐延格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已经工作9年后的徐延格,在根本没有听说过时代桥公司的情况下,却在肯德基的要求下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徐延格早在1995年就与肯德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有了一个稳定的工作岗位,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收入。多年来,徐延格工作积极、踏实,从来没有想通过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再找一个新单位,新岗位。但令徐延格及他的同事十分意外并无法接受的是,于2004年6月起,徐延格等人不再是肯德基的员工,而成了时代桥的劳动者,而时代桥公司又把徐延格等人派遣到肯德基工作,农民出身的这些劳动者,哪里玩过这种文字游戏!
我们认为劳务派遣的主要功能就是促进就业,但是在徐延格案件中,劳务派遣公司的作用却恰恰相反。不是时代桥公司为徐延格找到一份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一个有实际工作岗位的单位,而是实际工作单位肯德基为徐延格安置了一个名义上的、没用任何岗位的用人单位。这种假派遣,只是为实际的用人单位找到一个推卸责任的借口和幌子。这种假劳务派遣根本不可能“帮助公司扩大员工来源”,这种派遣受损、受害的不会是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也不会是从中获利的劳务派遣公司,只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即使劳动法允许劳动力派遣,那么这种虚假的派遣也必定是违反法律精神和诚信原则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处罚。
肯德基作为一个知名的跨国大公司,不但应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而且还要遵守当地的道德要求,肯德基的行为要符合国际企业标准,应当成为其他企业的榜样。
六、劳务派遣亟需规范,徐延格案件为立法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样本
徐延格案件实际上涉及的绝不是徐延格一个劳动者,而是一个群体。肯德基不仅仅只是针对徐延格一个人使用这种“假劳务派遣”的劳动用工制度。除了徐延格外,我们还接待了22个类似徐延格的肯德基员工,他们也都是几年前已经与肯德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之后同样被肯德基以“假劳务派遣”的形式转嫁给了时代桥公司。徐延格案件不是一个简单的案件,而是一个“假劳务派遣”事件,事件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劳动权利被严重侵害的群体。这个群体不仅包括徐延格的几十名同事,还应当包括与徐延格一样被实际用人单位逆向介绍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所有劳动者。这个群体的具体人数我们无从考证,但是其数量庞大是勿庸置疑的。无论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徐延格所受到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个象徐延格一样受到侵害却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呢,因为劳动法的欠缺致使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上海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等商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对于劳务派遣的限制不符合当前企业用工的实际情况。各国商会的批评意见引起了各界的激烈争议和广泛的讨论。徐延格诉肯德基案件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一个鲜活样本。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是正确的,而且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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