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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山东农民工徐延格自1995年2月29日起开始在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打工,具体工作就是搬货、理货。2004年5月,肯德基在仓储办公室的墙上贴了一张公告,内容为仓储员工要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如果不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将被肯德基辞退。2004年5月20日,在肯德基的要求下,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徐延格仍然在肯德基处工作。
2005年10月12日,肯德基以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为由将徐延格退回时代桥公司。10月12日时代桥公司与徐延格解除劳动关系。
徐延格认为自己在肯德基连续工作11年,应当是肯德基的员工,即使解除劳动合同,肯德基也应当按11年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肯德基认为徐延格是时代桥公司派遣的员工,与肯德基没有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任何补偿。
维权过程:
2005年11月28日,徐延格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肯德基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6年 1月17日,仲裁裁决驳回了徐延格的申诉。
2006年1月25日,徐延格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确立了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关系,后徐延格被派遣到肯德基工作,但双方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006年6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徐延格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26日,徐延格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7月6日,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与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系受胁迫所签,属无效劳动合同。
2006年7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徐延格的申诉。
现在,徐延格和援助律师在等待二中院和西城仲裁委的开庭审理。
法律分析:
1、徐延格与肯德基属事实劳动关系。
徐延格向法庭提交的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由肯德基为徐延格制作的《就业务工证》以及员工登记表、上岗证、考勤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充分证实徐延格自1995年起就在肯德基处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延续至今。一审判决避重就轻,对早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只字不提,故意以偏概全。
2、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系受胁迫所签,属无效劳动合同。
之所以说是在肯德基的强迫下签订的,是因为肯德基在仓储办公室的墙上贴了一张公告,内容为仓储员工要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如果不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将肯德基辞退。徐延格的仓储人员为了保住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为了继续靠这份血汗钱养家糊口,才不得不在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显然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3、肯德基与徐延格一直在延续事实劳动关系。
2004年5月20日,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后,徐延格仍然在肯德基处工作,工作岗位及所有的待遇与前几年相比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徐延格仍然与肯德基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仅是工资及保险金由肯德基统计后支付给时代桥公司,再由时代桥公司代理具体的发放工资及缴纳保险金行为,显然这种代理行为不可影响徐延格与肯德基之间的劳动关系。2005年11月29日,肯德基仍然同意为徐延格补缴1999年6月至2000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更进一步说明双方仍然继续延续事实劳动关系,根本没有受到“劳动合同”的影响。
4、肯德基不应辞退徐延格。
2005年10月12日,肯德基以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为由将徐延格退回时代桥公司。实际上,肯德基所称徐延格在工作中连续两次失职,时间分别时2005年9月19日和10月1日,而这两天徐延格的工作时间分别为15小时25分钟和12小时11分钟,也正是因为肯德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安排徐延格超时延长工作时间,一直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徐延格由于过度疲劳才两次贴错了标签。肯德基曾称:“由于这个工种劳动强度较大,在北京市区招聘困难,一般要招外地务工人员”。事实上,正是因为肯德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安排徐延格超负荷劳动,才导致两次贴错了标签。难道这是徐延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吗?难道这也能够成为辞退劳动者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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